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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湖北奥莱斯轮胎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湖北奥莱斯轮胎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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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调解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并生效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若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不得就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再行起诉。但对于尚未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受“一事不再审”的限制。本案中,金东云受工伤后,虽然就其工伤待遇以及相关劳动权利在阳新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金瓶山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阳新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调解书,但金东云当时提出工伤待遇部分的诉讼请求是按照七级伤残标准计算而来,其处分的权利只是七级伤残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标准,放弃的也只是七级伤残范围内的诉讼请求。而在调解书生效后,金东云由于病情加重,其工伤致残程度经复查鉴定已由原来的七级变更为四级,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因此而提高,高出部分的差额是基于新事实而形成的新的诉讼请求,并未在前次诉讼中主张,可以就此提起诉讼,故对金东云在本次诉讼主张的四级伤残与七级伤残之间的工伤待遇差额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其主张七级伤残以内的工伤待遇以及其他应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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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调解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并生效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若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不得就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再行起诉。但对于尚未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受“一事不再审”的限制。本案中,金东云受工伤后,虽然就其工伤待遇以及相关劳动权利在阳新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金瓶山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阳新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调解书,但金东云当时提出工伤待遇部分的诉讼请求是按照七级伤残标准计算而来,其处分的权利只是七级伤残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标准,放弃的也只是七级伤残范围内的诉讼请求。而在调解书生效后,金东云由于病情加重,其工伤致残程度经复查鉴定已由原来的七级变更为四级,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因此而提高,高出部分的差额是基于新事实而形成的新的诉讼请求,并未在前次诉讼中主张,可以就此提起诉讼,故对金东云在本次诉讼主张的四级伤残与七级伤残之间的工伤待遇差额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其主张七级伤残以内的工伤待遇以及其他应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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