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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调解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并生效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若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不得就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再行起诉。但对于尚未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受“一事不再审”的限制。本案中,金东云受工伤后,虽然就其工伤待遇以及相关劳动权利在阳新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金瓶山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阳新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调解书,但金东云当时提出工伤待遇部分的诉讼请求是按照七级伤残标准计算而来,其处分的权利只是七级伤残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标准,放弃的也只是七级伤残范围内的诉讼请求。而在调解书生效后,金东云由于病情加重,其工伤致残程度经复查鉴定已由原来的七级变更为四级,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因此而提高,高出部分的差额是基于新事实而形成的新的诉讼请求,并未在前次诉讼中主张,可以就此提起诉讼,故对金东云在本次诉讼主张的四级伤残与七级伤残之间的工伤待遇差额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其主张七级伤残以内的工伤待遇以及其他应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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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调解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并生效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若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不得就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再行起诉。但对于尚未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受“一事不再审”的限制。本案中,金东云受工伤后,虽然就其工伤待遇以及相关劳动权利在阳新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金瓶山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阳新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调解书,但金东云当时提出工伤待遇部分的诉讼请求是按照七级伤残标准计算而来,其处分的权利只是七级伤残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标准,放弃的也只是七级伤残范围内的诉讼请求。而在调解书生效后,金东云由于病情加重,其工伤致残程度经复查鉴定已由原来的七级变更为四级,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因此而提高,高出部分的差额是基于新事实而形成的新的诉讼请求,并未在前次诉讼中主张,可以就此提起诉讼,故对金东云在本次诉讼主张的四级伤残与七级伤残之间的工伤待遇差额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其主张七级伤残以内的工伤待遇以及其他应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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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武汉铁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在被告所辖的襄北公寓就餐摔伤后,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此时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李某某的工伤经过两次鉴定,2014年4月14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河南省劳鉴2014年12号再次鉴定结论书,最终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双下肢运动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有因果关系;生殖能力损伤、性功能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无因果关系。原告李某某对两次鉴定结论不服,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鉴定,该院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为: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受伤致脊髓损伤(主要为T4、圆锥、马尾神经)与其性功能、生精功能障碍及大小便功能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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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武汉铁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在被告所辖的襄北公寓就餐摔伤后,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此时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李某某的工伤经过两次鉴定,2014年4月14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河南省劳鉴2014年12号再次鉴定结论书,最终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双下肢运动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有因果关系;生殖能力损伤、性功能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无因果关系。原告李某某对两次鉴定结论不服,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鉴定,该院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为: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受伤致脊髓损伤(主要为T4、圆锥、马尾神经)与其性功能、生精功能障碍及大小便功能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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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武汉铁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在被告所辖的襄北公寓就餐摔伤后,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此时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李某某的工伤经过两次鉴定,2014年4月14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河南省劳鉴2014年12号再次鉴定结论书,最终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双下肢运动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有因果关系;生殖能力损伤、性功能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无因果关系。原告李某某对两次鉴定结论不服,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鉴定,该院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为: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受伤致脊髓损伤(主要为T4、圆锥、马尾神经)与其性功能、生精功能障碍及大小便功能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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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武汉铁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在被告所辖的襄北公寓就餐摔伤后,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此时诉讼时效中断。后原告李某某的工伤经过两次鉴定,2014年4月14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河南省劳鉴2014年12号再次鉴定结论书,最终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双下肢运动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有因果关系;生殖能力损伤、性功能障碍与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圆锥马尾损伤无因果关系。原告李某某对两次鉴定结论不服,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鉴定,该院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为: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受伤致脊髓损伤(主要为T4、圆锥、马尾神经)与其性功能、生精功能障碍及大小便功能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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