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当事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够认罪悔罪,对受伤民警诚恳道歉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形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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