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屠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做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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