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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张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本院已建议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张某某用于作案的黑色索尼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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