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舒某某、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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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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