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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