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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袁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力审判员 何 艳审判员 张卫平 书记员:杨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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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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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康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河南省长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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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减轻处罚。原审刑事判决并无不当。民事赔偿部分,首先应由上诉人阳保许昌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仍不足部分,由杨某某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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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士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士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够且在驾驶过程中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士春先以电信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士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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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柱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驶离现场的行为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国柱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遗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遗属谅解,系初犯的辩护理由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刘国柱全部赔偿被害人遗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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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宣判后未能将判决书送达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乌鲁木齐市顺泽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即将该案移送上级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建勇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马 锐 书记员:任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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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肇事造成被害人李某1死亡和被害人赵某2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一审将一起交通肇事罪分别作出以死亡结果和重伤结果的刑事判决,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对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一人死亡与一人重伤的犯罪行为并案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塔刑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塔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鲁新 审判员  阿赛尔 审判员  马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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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某所提“其未开车没有碰住彭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彦军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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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和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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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邓州市社区娇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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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闫某某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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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素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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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洪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董洪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刑事部分可从轻处理。对董洪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董洪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洪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洪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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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逆向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瑞军系初犯,犯罪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鉴于其犯罪后果严重,且未能对被害人予以赔偿,综合全案,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瑞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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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中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中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陈X玲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陈X玲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中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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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勇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勇肇事后报警并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勇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勇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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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其谅解,可以酌情从其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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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以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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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自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自卫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自卫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自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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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主动到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说明事故情况,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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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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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有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吴某有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有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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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且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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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对被告人原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岳俊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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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侯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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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邓州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 判 员  张龙洛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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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河南省沁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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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于本案审理期间,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亦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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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小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小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康小某能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亲属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康小某判处缓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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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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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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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要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侯要锋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侯要锋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5万元,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要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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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阳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阳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马阳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阳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阳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0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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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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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冰归案后有明显悔罪表现,系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王冰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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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闯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徐闯又能主动到公安交警大队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徐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亦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徐闯依法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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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司法机关评估其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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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驾驶未入户登记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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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耿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进行赔偿,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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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进行赔偿,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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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进行赔偿,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晓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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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军杰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军杰在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军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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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其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其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马其奎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马其奎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其奎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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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荣伟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荣伟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荣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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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东肇事后及时报警,并抢救伤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东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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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富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孟祥富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孟祥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祥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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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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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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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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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光伦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光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光伦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光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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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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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肇事后,赵某能够主动报案,并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肇事经过,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赵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赵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赵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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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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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增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天增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天增主动到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赵天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予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赵天增予以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之规定,应对被告人赵天增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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