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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袁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力审判员 何 艳审判员 张卫平 书记员:杨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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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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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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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肇事逃逸后能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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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已经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落实社区帮教的情节,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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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康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河南省长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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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减轻处罚。原审刑事判决并无不当。民事赔偿部分,首先应由上诉人阳保许昌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仍不足部分,由杨某某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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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士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士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够且在驾驶过程中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士春先以电信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士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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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柱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驶离现场的行为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国柱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遗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遗属谅解,系初犯的辩护理由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刘国柱全部赔偿被害人遗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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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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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占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综合考察罪犯卢某占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执行、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可以认定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卢某占在服刑期间获得五次监狱表扬,但考虑到罪犯卢某占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的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某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勇审判员 庄艳梅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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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岳某某诉王正文、阿克苏强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岳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岳某某撤回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2013)图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新   巍 审 判 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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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宣判后未能将判决书送达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乌鲁木齐市顺泽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即将该案移送上级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建勇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马 锐 书记员:任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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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且违反机动车右侧通行规定,造成两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伤人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且获得全部受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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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伤人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受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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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国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袁保清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书记员阿兰·胡斯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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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肇事造成被害人李某1死亡和被害人赵某2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一审将一起交通肇事罪分别作出以死亡结果和重伤结果的刑事判决,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对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一人死亡与一人重伤的犯罪行为并案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塔刑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塔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鲁新 审判员  阿赛尔 审判员  马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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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力登吾买尔与沙某依某某买尔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加拉力登·吾买尔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酒后驾驶等情节,量刑时已作充分考虑,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其要求承担60%的赔偿责任无充分依据,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及民事部分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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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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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曾经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本院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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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继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继驾驶车辆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继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  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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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须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石某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某须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3月23日,财产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益和审判员 王俊莲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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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孟某某上诉所提从轻量刑情节原判在量刑时已予以了考虑,本院不再支持,原判对上诉人量刑适当,对上诉人孟某某上诉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石某、石某某、石某某、石某某上诉所提受害人长期居住在北京,应按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的意见,经查,上诉人石某、石某某、石某某、石某某在一审中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北京市公安局为被害人石某某、郭某某二人发放的暂住证各两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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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田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田某1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  白卫峰审判员  杨春云审判员  张青波 书记员:王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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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吕某某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可认定为自首,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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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豆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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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获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请求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该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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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有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某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翟作仁 书记员:杨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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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够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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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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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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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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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刑期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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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赵光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光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赵光某撤回上诉;二、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光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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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一人犯数罪,且系主犯,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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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被告人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邓州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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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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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取得受害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谅解,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有证据证明,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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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王某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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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及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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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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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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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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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到事故大队投案,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够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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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房某某开庭过程中能如实供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由被告人房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二、被告人房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陈某乙、陈某丁、张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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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5)叶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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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发东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发东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史发东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史发东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史发东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部分赔偿,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部分赔偿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史发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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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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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书记员: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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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书记员: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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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受害人家属已达成谅解,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经邓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确认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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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处以刑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即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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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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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属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余毛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毛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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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至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该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冯某某也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冯某某经所在社区评估,冯符合缓刑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给社区带来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由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案事实发生了变化,量刑部分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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