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作案工具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 2021年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没有故意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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