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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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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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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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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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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作案工具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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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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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没有故意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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