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年满75周岁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自制火药枪2支和黑火药1包由米易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年满75周岁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自制火药枪2支和黑火药1包由米易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年满75周岁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自制火药枪2支和黑火药1包由米易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年满75周岁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自制火药枪2支和黑火药1包由米易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年满75周岁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自制火药枪2支和黑火药1包由米易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年满75周岁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自制火药枪2支和黑火药1包由米易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年满75周岁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自制火药枪2支和黑火药1包由米易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年满70周岁的老人,无犯罪前科,持有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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