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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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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物品肇事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温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礼花弹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吴某某自己决定并燃放礼花弹,其对自己行为导致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不属于温某某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礼花弹过程中造成,温某某对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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