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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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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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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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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何某某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何某某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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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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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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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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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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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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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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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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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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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八十九条的规定,段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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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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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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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达成协议、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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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且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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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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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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