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八十九条的规定,段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八十九条的规定,段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八十九条的规定,段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八十九条的规定,段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