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并取得谅解; 康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罪、无前科劣迹。综上,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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