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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梁某并非涉诉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卢龙镇三街村的成员,其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其与廖某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补允协议》应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涉案房屋属于被告廖某某所有,被告廖某某应返还原告梁某的购房款165000元。原告方损失即购房款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过高,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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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永清县皓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清县宇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皓腾房产公司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实为商品房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杨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故原告起诉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向被告皓腾房产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411032元,被告皓腾房产公司应予退还。《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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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红与杨某某、固安县新航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转让给原告李大红的房屋及院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即该房屋的建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原告应返还该房屋给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应将购房款1200000元返还原告。被告杨某某明知其建设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仍将该房屋卖与原告,其主观存在过错;原告未对交易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对导致合同无效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鉴于被告占用资金、原告占用房屋,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杨某某支付购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被告固安新航程公司作为房屋交易的中介机构,未保证所交易房屋的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其收取的中介费200000元亦应退还原告,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固安新航程公司支付退还中介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对1400000元购房款及中介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共同过错,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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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廊坊市兴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廊坊兴祖公司与原告关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关于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原因,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廊坊兴祖公司与关某某均应及时履行未尽合同义务。现原告愿意缴清购房余款,被告亦应及时交付房屋,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诉讼中仍拒绝交付房屋,故被告已构成违约,但原告亦未完成主要付款义务,双方责任应予相抵,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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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某与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金额、交房日期、违约责任,已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首付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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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刘某与被告智某房地产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智某房地产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金额、交房日期、违约责任,已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首付房款,故该房屋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协议第四条约定了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能单纯依据该条款的约定认定该协议为预约合同,还应从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的本意及协议约定的实质性内容及履行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属于预约合同,本案原告刘某与被告智某房地产签订认购协议时已达成买卖房屋的合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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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大城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城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内容既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首付款130325元,贷款304000元,虽然原告至起诉时并没有向被告交纳首付款,但该合同没有约定首付款给付时间。按照惯例交首付款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在明知原告没有交纳首付款,却自愿与原告签订合同,故被告也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被告称原告没有提交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资料,但在庭审时已查明事实原告为了办理银行贷款,开了未婚证明、在永清县工商银行开立了账户,故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称向被告交纳了10000元定金,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定金收据及出庭证人潘某证言予以证明,但因该收据没有加盖被告单位的印章,证人潘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故关于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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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明与永清县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依法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该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签订之日起生效。据此,应当认定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该合同虽然成立,但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签订之日起才能生效。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申请向永清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但是作为出卖人的被告在签订该合同并收取了原告购房首付款之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申请登记备案,之后由于政策限购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履行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请求解除该合同,对此被告负有过错,应当承担双方合同解除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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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盛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卢海跃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盛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方)、被告卢海跃(卖方)与案外人尹广丰(买方)签订的《售房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中第八条已经约定了如甲方卢海跃违约,中介费由甲方卢海跃承担。在已查明的事实中,由于卢海跃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案外人已将卢海跃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该合同已经被解除,且返还了尹广丰定金及给付了尹广丰补偿款。故卢海跃应当被认定为违约方,即中介费应当由卢海跃承担。综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中介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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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肖某、张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王吉祥与被告郄晋忠、郄录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原告向二被告支付购房款后,二被告应依约履行向原告交付房屋的义务。但被告郄录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陈强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陈强对该房屋装修完毕并购置了家电、家具等设施,已先行合法占有该房屋,因此陈强与郄录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这就导致了被告在实际上已经无法再履行合同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判决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腾空房屋、恢复原状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公平原则,二被告在无法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的情况下,应将原告已交纳的购房款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判决二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加以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支持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息,自每笔房款给付之日起计算至二被告返还全部房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要求判决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购房款差价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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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肖某、张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王吉祥与被告郄晋忠、郄录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原告向二被告支付购房款后,二被告应依约履行向原告交付房屋的义务。但被告郄录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陈强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陈强对该房屋装修完毕并购置了家电、家具等设施,已先行合法占有该房屋,因此陈强与郄录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这就导致了被告在实际上已经无法再履行合同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判决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腾空房屋、恢复原状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公平原则,二被告在无法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的情况下,应将原告已交纳的购房款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判决二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加以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支持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息,自每笔房款给付之日起计算至二被告返还全部房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要求判决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购房款差价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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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河北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河北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在空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填充项内容为被告填写,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不能采信,应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3张共计285316元证据无异议,对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交纳房屋首付款285316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关于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后,被告占有原告首付款285316元失去了合同及法律上的依据,应予返还。本案中,双方就至庭审日争议商铺尚未交付的事实陈述一致。原告提交的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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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系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间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80000元购房定金,并向栾城区利瑞房产中介所交纳了14000元房产中介及贷款费用。在栾城区利瑞房产中介所为原告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审批手续后,被告向原告及中介所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产,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交纳的80000元,已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定金的有关规定,应认定定金为78800元(394000元×20%=78800元),其余为购房预付款项。原告请求按80000元双倍返还定金,本院不予支持,应按78800元双倍返还,剩余1200元由被告退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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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世贸天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华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世贸天街商品房订购协议》、《世贸天街房屋装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诉争房产交付原告,原告通过顺丰快递向被告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寄送《交房催告书》,经法院核实,由被告公司人员签收,被告辩称没有收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收到原告交房催收通知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交房,截止庭审时被告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明确表示近期能够交付房屋,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显然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合同解除后,被告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收取原告的首付房款707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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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兴、魏某(魏某某)、魏某某、魏胜利、魏某某、魏某某与孔某某、第三人张海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争议房产属于魏士林与孔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魏士林去世后,该房产应由其配偶孔某某、子女魏振兴、魏某(魏某某)、魏某某、魏胜利、魏某某、魏某某共同继承。在继承问题上,双方签订了分割协议,协议约定房产问题由孔某某与魏某某协商解决。其他五个子女放弃继承,不再干预。该房产应由孔某某与魏某某共同继承。被告孔某某在其明知该房产有魏某某份额的情况下,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过后又将该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张海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第三人张海龙辩称,该房产其是善意取得的,属于善意第三人,明显与事实不符。第三人张海龙向法庭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与法庭从房管局档案调取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明显不符,房屋成交价格不一样,第三人提交的协议中房屋成交价格为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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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献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主张在签订合同时其系在空白合同上签字,被告在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年限上存在虚假宣传和欺骗行为,有悖于商业活动常理,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住,期限自2008年2月27日至2053年9月23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年限的确定系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由政府部门依法解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使用年限不足70年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验收资料均在施工单位手中,而被告与施工单位的经济纠纷正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造成被告未能将商品房进行竣工验收,依照合同第八条属于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且对涉案楼房,原告已领取钥匙并装修入住,延期验收并未影响其使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按合同第十五条以友好协商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事宜,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给其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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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姜某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团购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164279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64279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团购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姜某某返还已付房款1642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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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倪某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团购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90000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以2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期间以8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团购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倪某某返还已付房款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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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杨某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预定房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125388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25388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预订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某某返还已付房款12538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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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明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闫某明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预定房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278833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78833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闫某明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定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闫某明返还已付房款27883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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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某某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扬某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预定房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102917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02917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扬某某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定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扬某某返还已付房款10291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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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马某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团购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原、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协议退房,被告同意并为原告出具退房审批单,被告应当将收取原告交付的65584元购房款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合同无效应自始即未发生效力,故利息损失应自收款之日起算而非被告于退房审批单上承诺退款之日起算。因此利息的计算,应以65584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马某某返还已付房款6558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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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杨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预定房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92917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92917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预订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某返还已付房款9291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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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谭某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团购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原、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协议退房,被告同意并为原告出具退房审批单,被告应当将收取原告交付的67776元购房款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合同无效应自始即未发生效力,故利息损失应自收款之日起算而非被告于退房审批单上承诺退款之日起算。因此利息的计算,应以67776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0日起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谭某某返还已付房款677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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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进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宋某进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预订房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270147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270147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宋某进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定房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宋某进返还已付房款2701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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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花香漫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刘某订立的预售合同性质的团购协议书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87937元购房款应当向原告返还,并应按原告的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87937元为基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团购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河北众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返还已付房款8793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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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韩某某、沧州市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未建成交付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由于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处预购得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并未得到真正的房屋所有权,其转让的只是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利。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就颐和庄园B1-1-703房屋的买卖签订合同,由于被告韩某某与商品房开发企业之间未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收据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韩某某未取得合同标的房屋的合法产权,其欲以转让的只能是取得该房屋合法产权的期待权利。本案的焦点是,被告韩某某是否具有取得颐和庄园B1-1-703产权的合法期待权利,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关于原告李某某提出本案二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为目的,故意陈述虚构实施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韩某某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同理不能证明被告沧州市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行为存在欺诈故意。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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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范某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由其掌握的该合同原件予以核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二原告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取得运河区新华路与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4189铺所有权。现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虽未提交与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委托经营协议,但根据二被告庭审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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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李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由其掌握的该合同原件予以核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吕某某与第一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二原告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取得运河区新华路与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2137铺所有权。现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虽未提交与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委托经营协议,但根据二被告庭审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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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徐某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由其掌握的该合同原件予以核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杜某与第一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二原告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取得运河区新华路与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2198铺所有权。现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虽未提交与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委托经营协议,但根据二被告庭审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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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马某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二原告虽未能提供与被告中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交费票据及银行交易明细可证明原告与被告中诚房地产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真实性。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二原告取得“房权证沧字第××号”房产证,取得运河区新华路与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1193铺所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提交的与第二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签定的《委托经营协议》,虽系复印件,但与被告方无异议的《国贸尚街商铺处置方案》相互印证,均能证明该协议存在的真实性,故对该《委托经营协议》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于2012年12月30日到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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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改、权某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由其掌握的该合同原件予以核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二原告取得“房权证沧字第××号”房产证,取得运河区新华路与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242铺所有权。现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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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宗某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二原告虽未能提供与被告中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交费票据可证明原告与被告中诚房地产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真实性。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二原告取得“房权证沧字第××号”房产证,取得运河区新华路与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4225铺所有权。现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中二原告虽未能提交书面《委托经营协议》,但根据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至2013年7月止,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一直以“租金”名义,按811元/月向原告名下账户打款,并且原告的商铺至今仍在第二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管理控制中,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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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宗铁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宗铁锁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终止合同的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中介费用。原告在庭审时主张的其他损失10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宗铁锁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支付原告中介费用2000元,共计2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宗铁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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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娟与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张丽娟向被告交付10000元定金作为担保,被告左某某违反合同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请求返还定金10000元,系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向中介服务部缴纳的服务费41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签订合同的居间人为沧州市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运河分公司,而原告提交的收取费用的单位显示为沧州市运河区乐居房产中介服务部且票据不是正式发票;其次,沧州市运河区乐居房产中介服务部收取的服务费4100元是否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由于服务部与居间人均不是本案当事人,本案不能查明,故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涉及,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被告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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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孙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二原告虽未能提供与被告中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交费票据及房产证可证明原告与被告中诚房地产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真实性。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二原告取得“房权证沧字第××号”房产证,取得运河区新华路与水月寺大街交叉口绿洲大厦3265铺所有权。现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中二原告虽未能提交书面《委托经营协议》,但根据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至2013年7月止,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一直以“租金”名义,按896元/月向原告名下账户打款,并且原告的商铺至今仍在第二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管理控制中,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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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房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之间依法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合同的买受人依法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因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依法登记生效,现被告作为合同的出卖人未办理过户登手续,即未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依法履行诉争房屋过户登记义务,过户所需费用由原被告双方依法承担。原告在2014年支付被告10000元过户误工费,因该费用系原告自愿支付且已实际履行,故对于原告主张返还过户误工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因调解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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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诉沧州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沧州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原告)使用,第九条约定出卖人(被告)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原告)使用,逾期不超过六个月,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即2012年12月31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被告)按日向买受人(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六个月后,买受人(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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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峰、兰某诉沧州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何东峰、兰某与被告沧州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原告)使用,第九条约定出卖人(被告)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原告)使用,逾期不超过六个月,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即2012年12月31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被告)按日向买受人(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六个月后,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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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李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订立的“买房定金”合同,约定了原、被告双方就房屋买卖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卖房义务,其行为表明被告对卖房行为已经反悔,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该“买房定金”合同无效,没有证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许某某买房定金100000元整。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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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邵某某等与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郑某某事实上已不能履行交付盛景园2#楼6单元2层西边房屋的义务,二原告系邵新宅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返还购房款1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郑某某应当返还购房款125,000元。关于被告郑某某提出的“写该收条时是在空白纸上所写,未收到购房款”问题,首先,《收条》写在了《借条》的下面,如果收条是在空白纸书写,则《收条》不应书写在纸张的中间,这样不符合正常的书写格式;其次,未收到购房款而向他人出具《收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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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华与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原告将全部购房款交给被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根据本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被告一直未提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证明,故应当认定原被告在2011年3月12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无效。鉴于原被告签订的主合同(认购意向书)无效,涉及车库的从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故对于原告缴纳的车库定金也应当返还。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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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娟诉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第一分公司、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乐橙》(原槐安商贸中心项目)《内部集资购房协议》约定了房屋座落、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时间、交房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主要内容,即使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同,双方亦可据以履行,且被告已按约定收受原告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的规定,该认购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直至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购房协议应当认定无效。被告认为马宝玉涉嫌职务侵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刑事案件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昊璟石家庄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均在认购协议、收款收据上签章,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昊璟石家庄分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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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河北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预购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被告已经按照约定收受了原告李某的购房款,故给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被告河北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取得本案诉争房产的商品房预售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该《商铺预购协议》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河北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原告李某返还购房款182008元。除返还购房款外,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关于原告李某主张的租金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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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河北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乐活时尚广场车位预购协议书》、《乐活时尚广场预购车位补充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原告所购买的车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但被告并没有将车位交付原告。因此,原告以该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协议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车位款200000元,并向原告赔偿相应损失。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同时主张了赔偿金及物业增值补偿金两项,《补充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该两项不重复支付,本院择相对较高的一项即赔偿金损失给予支持。被告应自收取车位款之日起,按照日3?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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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河北圣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乐活时尚广场车位预购协议书》、《乐活时尚广场预购车位补充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原告所购买的车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但被告并没有将车位交付原告。因此,原告以该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协议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车位款200000元,并向原告赔偿相应损失。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同时主张了赔偿金及物业增值补偿金两项,《补充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该两项不重复支付,本院择相对较高的一项即赔偿金损失给予支持。被告应自收取车位款之日起,按照日3‱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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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石家庄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金某房地产公司从保障安居工程公司团购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刘某,因被告金某房地产公司并未与保障安居工程公司签订团购协议,亦无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团购房款,故被告金某房地产公司对其所称的团购房屋并未取得所有权。其在与原告刘某签订认购协议时亦未告知该房屋实际情况,其将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刘某现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协议解除后,被告金某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刘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125922元并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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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与原告叶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该合同也未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追认,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被告陈某某对该合同承担责任。由于被告陈某某不能履行交付房屋义务,致使该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因此被告陈某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叶某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购房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依据原被告之间合同的约定,违约金为成交总房价1150000元的20%即230000元。原告叶某要求按照其他合同的总房价为基数计算违约金350000元,没有合法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叶某主张,由于被告陈某某与原告叶某的签约行为,致使原告叶某丧失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机会,在涉案房屋相同区域内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形下,增加了原告叶某的购房成本,因此被告陈某某应赔偿原告叶某房屋差价损失。考虑到原告叶某除交付定金之外尚未支付其他房款,其购房能力并未受到限制,而且原告叶某在得知被告陈某某提出加价否则不再出卖房屋的消息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以原告叶某对该房屋差价损失的产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另外,原告叶某主张的违约金已经包含了对其遭受损失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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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茂坤、向某某等与河北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合同中的权利,应视为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合同自动解除的前提下,该合同中死亡当事人遗留的权利应作为其遗产由其遗产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向娇阳在被告海纳公司订购房屋,并交纳了购房首付款,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向娇阳死亡后,其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视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向娇阳的母亲袁清兰已经去世,向娇阳的哥哥、妹妹均放弃对该案涉房屋首付款的继承,现二原告作为向娇阳的继承人向被告海纳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被告海纳公司表示同意解除,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海纳公司理应返还二原告购房款项。被告海纳公司怀疑在向娇阳购房时还有其他共有权利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二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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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告王某发应当协助原告张蓓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依法缴纳应缴税费。由于被告王某发未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原告张蓓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为被告王某发垫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此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张蓓要求被告王某发返还垫付税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发主张该垫付税款系其委托他人交付原告张蓓缴纳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蓓人民币1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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