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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廊坊市兴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廊坊兴祖公司与原告关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关于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原因,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廊坊兴祖公司与关某某均应及时履行未尽合同义务。现原告愿意缴清购房余款,被告亦应及时交付房屋,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诉讼中仍拒绝交付房屋,故被告已构成违约,但原告亦未完成主要付款义务,双方责任应予相抵,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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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刘某与被告智某房地产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智某房地产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金额、交房日期、违约责任,已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首付房款,故该房屋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协议第四条约定了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能单纯依据该条款的约定认定该协议为预约合同,还应从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的本意及协议约定的实质性内容及履行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属于预约合同,本案原告刘某与被告智某房地产签订认购协议时已达成买卖房屋的合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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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大城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城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内容既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首付款130325元,贷款304000元,虽然原告至起诉时并没有向被告交纳首付款,但该合同没有约定首付款给付时间。按照惯例交首付款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在明知原告没有交纳首付款,却自愿与原告签订合同,故被告也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被告称原告没有提交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资料,但在庭审时已查明事实原告为了办理银行贷款,开了未婚证明、在永清县工商银行开立了账户,故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称向被告交纳了10000元定金,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定金收据及出庭证人潘某证言予以证明,但因该收据没有加盖被告单位的印章,证人潘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故关于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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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明与永清县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依法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该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签订之日起生效。据此,应当认定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该合同虽然成立,但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签订之日起才能生效。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申请向永清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但是作为出卖人的被告在签订该合同并收取了原告购房首付款之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申请登记备案,之后由于政策限购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履行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请求解除该合同,对此被告负有过错,应当承担双方合同解除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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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河北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河北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在空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填充项内容为被告填写,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不能采信,应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3张共计285316元证据无异议,对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交纳房屋首付款285316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关于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后,被告占有原告首付款285316元失去了合同及法律上的依据,应予返还。本案中,双方就至庭审日争议商铺尚未交付的事实陈述一致。原告提交的本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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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世贸天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华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世贸天街商品房订购协议》、《世贸天街房屋装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诉争房产交付原告,原告通过顺丰快递向被告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寄送《交房催告书》,经法院核实,由被告公司人员签收,被告辩称没有收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收到原告交房催收通知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交房,截止庭审时被告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明确表示近期能够交付房屋,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显然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合同解除后,被告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收取原告的首付房款707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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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诉沧州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沧州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原告)使用,第九条约定出卖人(被告)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原告)使用,逾期不超过六个月,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即2012年12月31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被告)按日向买受人(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六个月后,买受人(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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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峰、兰某诉沧州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何东峰、兰某与被告沧州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原告)使用,第九条约定出卖人(被告)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原告)使用,逾期不超过六个月,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即2012年12月31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被告)按日向买受人(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六个月后,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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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华与河北天工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原告将全部购房款交给被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根据本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被告一直未提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证明,故应当认定原被告在2011年3月12日签订的认购意向书无效。鉴于原被告签订的主合同(认购意向书)无效,涉及车库的从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故对于原告缴纳的车库定金也应当返还。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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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民与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族建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民与被告龙族建业公司签订的“龙族·御景小城”项目认购书后,原告按约交付首期购房款5万元(含定金2万元转入购房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商品房认购书是独立的合同,系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而商品房出卖人只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龙族·御景小城”项目由被告东海房地产公司开发,其2011年9月27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龙族建业公司未提供其有权销售“龙族·御景小城”项目的合法依据,故其与原告刘某民签订的“龙族·御景小城”项目认购书为无效协议,被告龙族建业公司因协议无效收取原告缴纳的5万元,应予返还。被告东海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富洋商业公司在明知被告龙族建业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其对外签约提供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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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石某某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石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均予认可,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被告理应按照合同规定在2010年5月31日前交付房屋,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其延期交房系因2009年大雪所致,构成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依照合同约定,如遭遇不可抗力,被告应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原告,被告称其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此,对被告交房延期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在2010年6月10日已与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就延迟交房的赔偿达成了一致协议,为原告免除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物业费,但原告提交的物业费缴纳票据证明原告并未享受该项待遇,故此,就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就其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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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唐山市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尽管原、被告间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也持有购房收据,但其没有按照预售合同约定,向被告足额支付三套房屋总价款1600630元,只是用钢材价款925336.32元抵顶了购房价款,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只是为了担保欠付钢材价款的履行,该事实有原被告间的钢材购销合同为凭。综上,原、被告之间在形式上虽然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但是争议的实质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三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不宜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适用法律,而应该按照原、被告间存在的实质法律关系来处理,故对于原告要求由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按照购房价款一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与青龙满族自治县环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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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大安与河北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诉争协议签订时,诉争房地产项目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且未实际动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认购”协议,并且有“取得制式合同文本后,双方无条件换签”的约定。无论从诉争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情况还是从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具体约定上,均符合商���房预约合同的特征,故本案诉争协议应定性为商品房预约合同。晁大安与中邦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中邦房地产公司以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所涉位于保定市农大农商物流园内中调国际广场写字楼至今未能开工建设,远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2016年5月31日”交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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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秦皇岛市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A与被告秦皇岛市贵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所签订的《盛泽豪庭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王某依据协议约定,向被告转款172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完成涉案房屋的建设,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盛泽豪庭商品房认购协议》,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盛泽豪庭商品房认购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收取原告的房屋认购款172000元,返还原告王某。因被告占用原告资金用于经营,被告应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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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诉秦皇岛市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毛XX与被告秦皇岛市贵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所签订的《盛泽豪庭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毛某某依据协议约定,向被告转款264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完成涉案房屋的建设,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盛泽豪庭商品房认购协议》,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盛泽豪庭商品房认购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收取原告的房屋认购款264000元,返还原告毛某某。因被告占用原告资金用于经营,被告应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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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合同的内容和性质上看原、被告签订的《“东山壹号”认购书》,应属商品房预售合同。但由于宣某公司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签订的《“东山壹号”认购书》应为无效。徐某某在签订该认购书时未审查宣某公司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于认购书的无效结果亦有未尽到审慎责任之处,故对于认购书的无效,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宣某公司应承担90%的责任较为适宜,其余损失由徐某某自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签订认购书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且依据双方的约定,宣某公司应支付补偿金。综上,扣除徐某某应自行负担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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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固安县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在施工过程中,因维护公共利益、净化空气需要,被告按照固安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对在建工程进行了停工,致使交付房屋的期限推迟。被告在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同时,应当免除上述停工期间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共计309天,从上述部分停工通知显示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至收房期间,停工时间为99天。违约金计算时间应为210天,违约金为47024.71元(746424元×3÷10000×2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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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固安县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在施工过程中,因维护公共利益、净化空气需要,被告按照固安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对在建工程进行了停工,致使交付房屋的期限推迟。被告在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同时,应当免除上述停工期间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共计309天,从上述部分停工通知显示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至收房期间,停工时间为99天。违约金计算时间应为210天,违约金为47024.71元(746424元×3÷10000×2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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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永清县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施工单位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下停止施工,其行为虽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基本要求,但是该停止施工行为符合国家整体利益,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大气环境及全体民众的切身利益而所为。考虑到建设工程实际施工的工序要求、土石方运输等一系列需停工的作业与其他建设施工部分具有关联性,且施工方系应永清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等一系列施工,对于工程施工进程确有较大影响,故对于因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停工的时间应当予以扣除。同时由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具有季节性并且对于施工工序有着严格要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停工以及强降雨天气原因导致工期顺延至冬季,但是在冬季时该工程的供水、消防安装工程又不具备施工条件,只能顺延至第二年春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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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永清县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施工单位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下停止施工,其行为虽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基本要求,但是该停止施工行为符合国家整体利益,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大气环境及全体民众的切身利益而所为。考虑到建设工程实际施工的工序要求、土石方运输等一系列需停工的作业与其他建设施工部分具有关联性,且施工方系应永清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等一系列施工,对于工程施工进程确有较大影响,故对于因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停工的时间应当予以扣除。同时由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具有季节性并且对于施工工序有着严格要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停工以及强降雨天气原因导致工期顺延至冬季,但是在冬季时该工程的供水、消防安装工程又不具备施工条件,只能顺延至第二年春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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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永某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施工单位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停止施工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不属于约定和法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但是确实为合理顺延工期的情形,故被告不应承担该期间的违约责任。同时强降雨天气也属于影响工程施工的客观因素,应据以顺延工期。因上述情形客观造成涉案工程的工期顺延至冬季,使得工程在原定工期外增加了冬季施工阶段,而冬季施工存在施工难度大、费用高等问题,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在冬季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期间为60天,即该期间应予扣除,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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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永某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施工单位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停止施工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不属于约定和法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但是确实为合理顺延工期的情形,故被告不应承担该期间的违约责任。同时强降雨天气也属于影响工程施工的客观因素,应据以顺延工期。因上述情形客观造成涉案工程的工期顺延至冬季,使得工程在原定工期外增加了冬季施工阶段,而冬季施工存在施工难度大、费用高等问题,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在冬季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期间为60天,即该期间应予扣除,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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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永某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施工单位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停止施工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不属于约定和法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但是确实为合理顺延工期的情形,故被告不应承担该期间的违约责任。同时强降雨天气也属于影响工程施工的客观因素,应据以顺延工期。因上述情形客观造成涉案工程的工期顺延至冬季,使得工程在原定工期外增加了冬季施工阶段,而冬季施工存在施工难度大、费用高等问题,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在冬季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期间为60天,即该期间应予扣除,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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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永某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施工单位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停止施工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不属于约定和法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但是确实为合理顺延工期的情形,故被告不应承担该期间的违约责任。同时强降雨天气也属于影响工程施工的客观因素,应据以顺延工期。因上述情形客观造成涉案工程的工期顺延至冬季,使得工程在原定工期外增加了冬季施工阶段,而冬季施工存在施工难度大、费用高等问题,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在冬季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期间为60天,即该期间应予扣除,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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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某与永某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施工单位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停止施工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不属于约定和法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但是确实为合理顺延工期的情形,故被告不应承担该期间的违约责任。同时强降雨天气也属于影响工程施工的客观因素,应据以顺延工期。因上述情形客观造成涉案工程的工期顺延至冬季,使得工程在原定工期外增加了冬季施工阶段,而冬季施工存在施工难度大、费用高等问题,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在冬季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期间为60天,即该期间应予扣除,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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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永某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且被告对该合同的效力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此被告没有异议,也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因登记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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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违约天数。本案中,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被告于2016年10月19日才书面通知原告收房,但原告始终未收房,截止庭审辩论终结前(即截止到2018年1月15日)共逾期746天。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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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永清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违约天数。本案中,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被告于2016年10月19日才书面通知原告收房,但原告始终未收房,截止庭审辩论终结前(即截止到2018年1月15日)共逾期746天。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以及大气污染防控等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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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孙铭璠与永清县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将全部房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补偿原告的实际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建设工程实际施工的工序要求、土石方等一系列需停工的作业与其他建设施工部分具有关联性,被告应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的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等一系列施工对于工程施工进程确有较大影响,故对于因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要求被告停工的时间本院予以扣除。因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季节性且对于施工工序有严格要求,由于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要求停工及天气等原因导致工期顺延至冬季,从而造成的施工困难、延误工期并非被告恶意违约,故应当酌情予以扣除部分施工时间。综上所述,关于违约金数额本院综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实际损失程度、政府要求及天气原因等因素对被告施工的影响,本院酌定被告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止给付原告违约金数额为2458.5元;因双方约定购买的房屋尚未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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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永清县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将全部房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补偿原告的实际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建设工程实际施工的工序要求、土石方等一系列需停工的作业与其他建设施工部分具有关联性,被告应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的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等一系列施工对于工程施工进程确有较大影响,故对于因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要求被告停工的时间本院予以扣除。因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季节性且对于施工工序有严格要求,由于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要求停工及天气等原因导致工期顺延至冬季,从而造成的施工困难、延误工期并非被告恶意违约,故应当酌情予以扣除部分施工时间。综上所述,关于违约金数额本院综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实际损失程度、政府要求及天气原因等因素对被告施工的影响,本院酌定被告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21日止给付原告违约金数额为2371.5元;因双方约定购买的房屋尚未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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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廊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法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原被告均应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应属违约,对原告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当庭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的付款业务回单9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也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垫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照原告垫付贷款的数额及日期,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7月1日共计0.260325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至2016年7月1日的利息0.10936万元,低于按合同计算的数额,属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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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香河简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丰泽园商品房认购书》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或盖章,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属合法有效。现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该合同,原告交纳的购房款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共交纳购房款217500元,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已返还原告购房款102000元,剩余款项115000元系转入被告简乐公司账户,该部分款项应由被告予以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返还的其余购房款20000元,虽然该款项系转入被告公司账户,但已由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以其收到的购房款已转入香河麦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由,主张原告应向该公司要求返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系在被告处通过刷卡方式交纳的购房款,且该款项确实转入被告公司账户,理应由被告予以返还,故本院对被告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进行返还后,可另行向香河麦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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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河北中洲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万悦荣和商品房购房协议》,仅就当事人名称和住所、项目名称、房号、面积、房屋价格、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对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未作约定,且该协议中约定在被告通知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到被告指定的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万悦荣和商品房购房协议》应为商品房认购合同,而非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的条件而非认购合同的有效条件,被告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影响认购合同效力的认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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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与廊坊市翡翠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购房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无理由退房承诺书》、《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就应当恪守承诺,严格执行。被告抗辩原告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从书证上看,原、被告签订的《楼宇认购书》及原告交首付款、装修款均为2017年1月11日,若被告认为原告交款时即违约,是不应再与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故被告的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退房时间,应从原告到被告售楼处表示退房之日起算,从原告录音证据判断,原告从2018年10月1日就表达过退房要求,因被告办理完整退款退房手续客观上需要一定期限,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按《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中的规定到2019年1月1日前就应及时退还楼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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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与廊坊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该按约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约定成立后,原告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房款,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违约的,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自己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尚未交付房屋,该合同约定交房后180日内才能办理产权证书,故关于原告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约定:“……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0.8的违约金”,本案中,原告已经全额向被告支付了房款,被告也已经收到全部房款,原告每月已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贷款方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数额应当以全部房款为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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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某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永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开发公司共收取本案争议房屋价款,李志兵缴纳人民币6万元、李永成缴纳人民币8万元,共计人民币14万元均无异议,予以认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交易的主要内容。本案中,李志兵与开发公司口头约定购临街商铺并缴纳定金,李永成与李志兵口头约定购买李志兵名下的临街商铺,并给付李志兵人民币60,000元,用于抵顶购李志兵购开发公司临街商铺的预付定金,此后开发公司收取李永成缴纳的购房款人民币80,000元,是否有口头约定不明确;因本案当事人虽未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所出售和购买的商品房的坐落、面积、单价、总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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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大安与河北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诉争协议签订时,诉争房地产项目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且未实际动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认购”协议,并且有“取得制式合同文本后,双方无条件换签”的约定。无论从诉争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情况还是从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具体约定上,均符合商品房预约合同的特征,故本案诉争协议应定性为商品房预约合同。晁大安与中邦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中邦房地产公司以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所涉位于保定市农大农商物流园内中调国际广场写字楼至今未能开工建设,远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2016年5月31日”交房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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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涿州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鼎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涉案《商品房买卖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二收取的中介服务费4万元应予退还。涉案《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原告作为买受人亦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未对所购买房屋尽到审查义务,故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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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黄丹、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涉案房屋至起诉之日,仍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故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交纳的购房款共计21434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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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金额、交房日期、违约责任,已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首付房款,故该房屋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协议第四条约定了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能单纯依据该条款的约定认定该协议为预约合同,还应从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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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以认定有效。截止起诉之日,案涉房屋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故原被告所签订的认购协议应认定无效。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所以被告方存在主要过错。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明知被告尚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仍然与被告签订协议,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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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金额、交房日期、违约责任,已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首付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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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杜某某等与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金额、交房日期、违约责任,已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首付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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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腾腾与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智某某珑公司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认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金额、交房日期、违约责任,已完全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也已经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首付房款,故该房屋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协议第四条约定了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能单纯依据该条款的约定认定该协议为预约合同,还应从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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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某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涉预定合同双方约定日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审法院认定该预定合同在性质上是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是正确的。双方之间经协商签订的该预约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4年11月6日双方签订预约合同,被上诉人于当日交付了预定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与被上诉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直至起诉时,上诉人拟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宗地上的旧房拆迁工作尚未完成,该开发建设项目尚未立项,更谈不上开工建设。一、二审庭审中溯源公司对拆迁完毕、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均不能确定。故上诉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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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立案时的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鸿基公司与刘某某因预售商品房所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鸿基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鸿基公司与刘某某在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即鸿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买收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刘某某在交纳部分房款后,既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银行贷款,也未以其它方式支付剩余房款,在鸿基公司向其送达交款催告通知书后,刘某某仍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剩余房款,在此情况下,鸿基公司解除其与刘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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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河北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金色漫城认购协议》具备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且被告收受了购房者交付的全部房款,该《金色漫城认购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且将所涉房屋另卖他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金色漫城认购协议》应予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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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唐某某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房款136726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承认,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实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了水岸东方项目退房客户退款协议,该协议的签订系双方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行为,协议生效并履行的同时,基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退款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退款协议并未确定系因被告违约导致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也未明确利息的标准,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已解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按所交纳购房款的月5‰的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0000元,于法无据。被告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标准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违反退款协议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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