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闫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乙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丙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程某某、薛某甲等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认定的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的罪不成立,认定李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认为,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认定的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李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李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高**主动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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