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网络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小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法,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当依照该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履行全额放贷义务,被告青龙汇江石油收贷后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造成贷款逾期,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青龙汇江石油偿还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等。被告青龙汇江石油以其名下的位于青龙镇××路××、青龙镇××路××、青龙镇广××房产以及××于青龙镇××路××、××路××北、××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本案的债权本金、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小通”联保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及罚息等,已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周某某发放贷款40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工行广平支行与被告祥龙公司之间签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工行广平支行与被告卢文龙、尹慧、卢奎勇、来金娥的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行广平支行按照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祥龙公司应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到期未还款的违约责任。工行广平支行通过登报公告方式将特定债权转让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以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登报公告方式将特定债权转让于原告华融汇通公司的的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华融汇通公司已成为该笔债务的合法债权人,其要求被告祥龙公司偿还本金3963311.4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求的至贷款清偿完毕前全部应计未付罚息,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邯郸市祥龙粮油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其借款作抵押,借款到期未偿还,依法应以抵押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工行马头支行系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发放贷款资格。工行马头支行于2014年2月13日与祥寅公司签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与智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郭志国和张红娟签订的《保证合同》,该三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签订合同后。工行马头支行按约向祥寅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5000000元,但2016年1月20日借款到期后祥寅公司仅偿还借期内部分利息,本金15000000元和剩余利息367511.83元未还,违反了合同约定,祥寅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15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367511.83元,2016年1月21日逾期之后至付清款之日止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和复利,逾期罚息按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年利率6.60%上浮50%进行计算,复利按利息367511.83元年利率6.6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北戴河新区(原南戴河)支行与被告昌黎县惠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和原告与被告赵淑梅、昌黎县后两山果库、史敬良分别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与被告昌黎县惠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梦江及其妻李美玉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昌黎县惠某商贸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昌黎县惠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原告提交的代理词的申请,按照原告与被告赵淑梅、昌黎县后两山果库、史敬良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保证人刘梦江、李美玉应按照《保证合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建材厂与原告工行古某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提取贷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原告对其差额部分有权要求被告建材厂支付和返还,并且可依据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以及办理的抵押登记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还可依据与被告柳某某、贺凤燕签订的保证合同要求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方未就原告在本次贷款中多收取费用的抗辩理由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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