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3号(韩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仅发展了自己的亲朋好友,且加入该组织时间短,社会危害性不大,在传销组织中所起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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