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某系过失犯罪,具有初犯、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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