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非林地上采伐其所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虽然违反了2009年8月27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但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森林法》对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未明确要求办理《林木采伐采伐许可证》,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决定,故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行为没有违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涞水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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