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与另一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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