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82号赵某某、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自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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