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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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0号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乔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赃物,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低,且依据其提供的相关病例,孙某某患有重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张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已退赔被盗失主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边某某其主观明知是盗抢车而购买,因此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应依法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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