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张某某挪用公款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并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复,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但是魏某某申报资金均用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范围符合申报要求,国家补贴资金的社会目的已经实现,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四套机械设备由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十七条 第(二)项 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一条 第四款 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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