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张某某挪用公款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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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并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复,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但是魏某某申报资金均用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范围符合申报要求,国家补贴资金的社会目的已经实现,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四套机械设备由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并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复,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但是魏某某申报资金均用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范围符合申报要求,国家补贴资金的社会目的已经实现,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四套机械设备由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并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复,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但是魏某某申报资金均用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范围符合申报要求,国家补贴资金的社会目的已经实现,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四套机械设备由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并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复,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但是魏某某申报资金均用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范围符合申报要求,国家补贴资金的社会目的已经实现,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四套机械设备由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并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复,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但是魏某某申报资金均用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范围符合申报要求,国家补贴资金的社会目的已经实现,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四套机械设备由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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