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交通肇事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