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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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丛检二部刑不诉〔2020〕116号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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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系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系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系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系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系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系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系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系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系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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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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