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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秦某某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北五矿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和各种社会福利13284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01年3月30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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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秦某某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北五矿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和各种社会福利13284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01年3月30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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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秦某某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北五矿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和各种社会福利13284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01年8月1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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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秦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和各种社会福利13284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01年4月5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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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秦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和各种社会福利13284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01年3月30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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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秦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和各种社会福利13284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01年3月30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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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秦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和各种社会福利13284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01年4月12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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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秦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和各种社会福利13284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01年4月6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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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尚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原告要求按工伤前13个月计算平均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明显主观臆断,我方只是提出顺延一个月,而并非要求13个月。如果放假两个月或三个月,那么我方会提出顺延两个月或三个月的请求,理由为:1、一审被告在2017年1月、2月期间放假1个月,没有给一审原告发工资,在一审时,上诉人要求顺延一个月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前12月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符合事实和法律政策规定。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前12个月内均有工资记录,而罔顾被上诉人放假1个月,放假期间没有给付工资的事实,而错误的认定,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害,应予纠正。3、应当按照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工资证明加上顺延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本人工资是最正当和合理合法的,退而求其次,以前12个月扣除放假一个月,即按照11个月计算本人工资也算合理合法。4、由于工资基数是本案的关键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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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祖某某与张志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与固安县固安镇星宇汽车配件经销部存在劳动关系。该经销部属于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出资人应作为案件当事人。张志水工作中受伤,原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已支付被告155100元,并提交了被告父亲出具的收条,被告对数额提出异议,但认可收条上签字为其父亲书写,该收条具有证据的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工伤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违规操作,工作中存在过错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主张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被告主张1500元,原告提出异议,本院酌情支持500元,鉴定费600元,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尚欠两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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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某与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某的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已生效,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应当由被告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对原告的各项诉请,依法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第十三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该条是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待遇不能改为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的规定。本案,因被告没有为原告参保工伤保险,原告应当享受的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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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刘石某煤矿与范力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致残,理应享受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范力波提供录音证据证实实际工资是按3000元标准发放的,沙河市刘石某煤矿自始至终没有提供书面原始工资发放凭证。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因此,沙河市刘石某煤矿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参照当地矿工的工资水平,范力波主张每月工资3000元更为可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妥。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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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与范志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范志强1996年退伍后安置在原清苑县广播电视局参加工作,从事有线安装工作,属于广电局下属机构。2007年11月12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自被告受伤之日起退出了工作岗位。2008年8月15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8月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三级伤残。原广播电视局继续按月给被告发工资。2012年4月6日清苑县进行文化体制改革,原告由科室转变为公司独立运营,被告被分到原告网络公司,工资由网络公司发到2017年8月份,2017年9月清苑区政府进行机构改革,2017年10月7日依据政府批文(编号092723),被告与其他的共计134人的人事关系及工资关系划转到清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2012年4月6日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受伤为工伤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受伤后,2009年9月18日原清苑县广播电视局与被告达成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协议书载明该协议双方友好协商且经清苑县公证处公证,本院予以认定。2017年10月7日清苑区政府批文(编号092723),虽然要求被告与其他的共计134人的人事关系及工资关系划转到清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但劳动关系的确立应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为准,原告未提供被告与其它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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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安平县金科宝某丝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杨某某工资数额的问题。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载工资数额。本案上诉人金科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书面记录杨某某的工资数额,本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杨某某主张的月工资5000元,却与其提供收条“杨某某4月工资3397元”相互矛盾,据此,原审参照2012年河北省职工工资认定杨某某的本人月工资数额为3295元,并无不妥,依法可予以维持。又因杨某某的伤残经鉴定为三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杨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785元、伤残津贴2636元/月、生活护理费1318元/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杨某某要求一次性支付20年的生活护理费316320元,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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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开滦吕某坨矿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王某某因工伤被鉴定机构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2005年2月17日至2006年3月16日,被告提交其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表,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05年2月至2006年3月原告共收到被告发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5960元及其丈夫葛富领取的1567.96元补发工资,被告系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2004年、2005年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077元、1226元其60%分别为646.20元、735.60元,2005年十个月应发6462元加上2006年三个月应发2206.80元减去已发5960元再减去1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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