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存在以下从轻情节: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自首;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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