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肥检公诉刑诉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19〕12号(岳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白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并非自然人犯罪,犯罪嫌疑单位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但本案证明上海**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足;证明张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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