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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武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杨某武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杨某武5140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杨某武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武工资5140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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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彭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彭某8460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彭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某工资8460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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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彭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彭某某1600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彭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某某工资1600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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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成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杨某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杨某成3735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杨某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成工资3735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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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闫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闫某某3865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闫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闫某某工资3865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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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夏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夏某某3562.5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夏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夏某某工资3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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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中江与被告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薛中江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薛中江2425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薛中江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中江工资2425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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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朱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朱某某1900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朱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某工资1900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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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东林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郝东林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郝东林3630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郝东林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东林工资3630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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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赵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赵某某9620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赵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工资9620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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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刘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刘某某4695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刘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工资4695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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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鲁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鲁某某9940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鲁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鲁某某工资9940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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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闫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闫某某3087.5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闫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闫某某工资3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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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邹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邹某某8149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邹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某某工资8149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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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邹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邹某某9342.5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邹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某某工资9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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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王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王某某1640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王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工资1640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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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锁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彭某锁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彭某锁2375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彭某锁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某锁工资2375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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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朱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朱某某1700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朱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某工资1700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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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生诉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邹某生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邹某生11509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邹某生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某生工资11509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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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贺某某、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人在接受劳务的同时,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贺某某,被告贺某某又雇佣原告付某某等人进行施工,现被告贺某某拖欠原告付某某6540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贺某某并将工资支付给贺某某,致使拖欠原告付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应对被告贺某某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某某工资6540元,被告昌黎顺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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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阜平县旺某某选总厂甲盛分厂、吕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交的其与被告阜平县旺某某选总厂甲盛分厂签订的《承包合同》证实,被告阜平县旺某某选总厂甲盛分厂就其所辖的矿山开采工作与原告存在承包关系,被告阜平县旺某某选总厂甲盛分厂对此也予以认可。故本案应为合同纠纷,并非原告黄某主张的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黄某主张被告阜平县旺某某选总厂甲盛分厂尚欠其194325元款项,对此被告阜平县旺某某选总厂甲盛分厂同意按帐目记载的数额结算,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原告黄某主张其支付了一个月的抽水工人工资及花费20000元,但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耀林在合同书上签字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吕某某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对其主张被告吕某某和刘耀林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平县旺某某选总厂甲盛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黄某人民币194325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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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阜平县春来旅游度假村、高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许宝来陈述,高某某与许宝来系亲属关系,阜平县××××旅游度假村系二人合作投资建设,后因高某某未投资,故终止了度假村的修建。被告高某某亦承认该事实,且陈述二人之间为口头协商,并无书面协议。阜平县××××旅游度假村按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为合伙企业,但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被告许宝来向本院提交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80675号民事裁定书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4830号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许宝来与原告李某某没有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在此劳务合同纠纷中主体不适格,但被告许宝来和被告高某某共同成立阜平县××××旅游度假村,故被告许宝来为适格主体。被告许宝来提交了阜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回执,欲证实其在出具欠条和给付工资款时系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但该案阜平县公安局至今未果,故其主张曾被非法拘禁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在度假村修建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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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生、章某某等与王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承包了恒基花园9号、14号楼的砌筑工程后,雇佣原告进行施工,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工资。被告王某某欠原告工资数额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向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告邯三公司却与王某某签订分包合同,将工程分包给王某某,被告邯三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邯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恒基伟业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全部将工程款付给承包人邯三公司,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拖欠的原告的工资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因讨要工资支付的费用56000元,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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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许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保安自原告王某某处购买型材,依法应当支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放弃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项利息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主张原告欠其农民工工资,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就其主张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许保安偿还原告王某某货款3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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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民、金某某等与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对原告追索劳动报酬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就欠款利息没有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金利民工资4000元;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金某某工资71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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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作为农民工受雇于两被告,在两被告承建的工程工地打工,两被告应按约定如数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在本案中,两被告作为雇主,由于内部财务账目尚未结清,造成原告的工资几年中仍未兑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且两被告对欠条不持异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合伙关系,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间的内部合伙纠纷不是拖欠原告工资的理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也不得以合伙内部账目不清而排除,且与原告之诉不是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对于被告辩称的事由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某某工资款人民币510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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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远与刘某某、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远作为农民工受雇于两被告,在两被告承建的工程工地打工,两被告应按约定如数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在本案中,两被告作为雇主,由于内部财务账目尚未结清,造成原告的工资几年中仍未兑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且两被告对欠条不持异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合伙关系,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间的内部合伙纠纷不是拖欠原告工资的理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也不得以合伙内部账目不清而排除,且与原告之诉不是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对于被告辩称的事由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志远工资款人民币3565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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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作为农民工受雇于两被告,在两被告承建的工程工地打工,两被告应按约定如数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在本案中,两被告作为雇主,由于内部财务账目尚未结清,造成原告的工资几年中仍未兑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且两被告对欠条不持异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合伙关系,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间的内部合伙纠纷不是拖欠原告工资的理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也不得以合伙内部账目不清而排除,且与原告之诉不是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对于被告辩称的事由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某某工资款人民币1292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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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霞与刘某某、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霞作为农民工受雇于两被告,在两被告承建的工程工地打工,两被告应按约定如数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在本案中,两被告作为雇主,由于内部财务账目尚未结清,造成原告的工资几年中仍未兑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且两被告对欠条不持异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合伙关系,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间的内部合伙纠纷不是拖欠原告工资的理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也不得以合伙内部账目不清而排除,且与原告之诉不是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对于被告辩称的事由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霞工资款人民币2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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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志新诉河北省青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沧州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被告青县建工公司出借资质,将承建的工程全部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张某某实际施工,被告青县建工公司应对被告张某某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于被告金地房地产公司不欠被告青县建工公司工程款,故原告请求由被告金地房地产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劳动报酬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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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肖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原告超支1695738.1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返还超支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某某返还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1695738.1元。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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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金神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金神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通信工程协作协议》,其中约定,就河北沧州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通信工程进行协作,由被告提供相关商务资料,由原告进行施工并支付管理费。该协议实际是原告张某某借用被告河北金神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对外承包工程并支付管理费的协议。该协议违反建筑法禁止性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协议无效自始无效,对被告河北金神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金神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可以按各自完成的工程量参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原告张某某申请的证人证明上述工程系由原告施工,同时也证明被告河北金神通也参与熔纤的工作,而被告河北金神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也出具的了单位差旅费用,用于证明承担了大部熔纤工作量,双方对熔纤工作均不能充分说明自己的工作量。本院只能认定熔纤工作量系双方共同完成,熔纤工程价款各半计算;安全生产费用按熔纤工程价款占人工费的比例分得;税金按各自工程价款占工程总价的比例分担。自购材料款总计3515.22元,因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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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等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沧州御河新城的建筑承包方,其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朱某某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劳务承包、工程款结算及签订合同和诉讼等事宜,该授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朱某某代表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从该合同约定内容看,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被告刘某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被告双方争执焦点主要是被告刘某对御河新城7、8号楼实际施工面积,双方各出具相关证据,面积数额不一致,为此,经原告申请和本院委托,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沧科司鉴2015鉴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7、8号楼总建筑面积合计为29963.92平方米。原、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应以此面积数额进行结算。被告刘某关于鉴定结论中未包括的外墙保温面积与本案无涉,应另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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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等27人诉沧州市北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某公司)、刘某某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系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刘某某应承担支付责任。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证人出庭作证,能够证实被告刘某某系雇主,孟某某等27名原告为其提供劳务这一客观事实,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刘某某应当足额支付原告劳务报酬。被告北某公司作为发包方,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自然人,未结清工程价款,且未向农民工本人直接发放工资,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十六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应发包给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包人未结清工程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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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季境文、季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沧州市天成明月洲小区建筑工程分包给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小区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三被告系独立法人,被告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公司,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款项支付给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故被告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向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地下车库工程分包给被告(反诉原告)季境文、被告(反诉原告)季境文又将地下车库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以上分包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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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投资集团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东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否认其与被告渤海重工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提供了证据用以证明渤海重工办公综合楼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被告东某集团。但王庆辉等人承认东某集团渤海办公楼项目部公章系伪造,且被告东某集团不予认可,因此,本院不能认定被告东某集团是渤海重工办公综合楼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认为渤海重工办公综合楼工程所涉公司印章系伪造。但没有提交向公安相关报案的相应证据,另外,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在其承建的中国银行沧州分行营业办公楼工程中,在相关资料中加盖有“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认可该公章的真实性,并称该公章系其市场部公章,但该公章并没有“市场部”字样,其外在表现形式是河北建设集团行政印章,与本案所出现的几枚公章外在表现形式一致。由此可以看出,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在对外施工中其公章不具有唯一性,有多枚公章共存的现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关于建设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上的公章系伪造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以确定本案公章的真伪,但因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在经济活动中,对公章使用上不具有唯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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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孙某某、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受被告孙某某、李某某雇佣,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按照约定完成了工作量,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是本案适格的原告。韩某某主张被告孙某某、李某某欠其工资333840元,由孙某某和李某某出具“欠条”予以证实,对该“欠条”予以采信。被告孙某某和李某某雇佣原告进行施工,作为雇主本应按约依法即时支付工资,其无正当理由欠薪不付的行为与法相悖,理应承担支付拖欠工资的责任。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天津市南港工业区东港池西侧1、2、3区围埝、吹填、造陆工程三标段的承包人,将其中的天津市南港工业区东港池西侧1、2、3区围埝、吹填、造陆工程三标段的软基处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该项工程资质的被告天津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违法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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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本案涉案工程系案外人刘海军借用其名义进行施工,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原告没有相关资质,借用被告的名义进行涉案项目施工,原、被告签订的借用资质协议无效。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地下水治理管理处也已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将该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该779,600元工程款,扣除被告缴纳的税款后余702,631.1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91,891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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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月、蒋某某郅英洲与陈某某、宋某、张某某、南宫市私立丰某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王某月、蒋某某、郅英洲三人为被告陈某某提供劳务,被告陈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向三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陈某某为三原告出具的证明,是其与三原告的法律关系,被告陈某某辩称宋某给不了工钱,其没能力给原告工费。被告宋某递交的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表、陈某某支取工费条证实宋某已向陈某某支付工程款83600元,被告陈某某在庭审时称其承包的是80000多元的工程,后改称承包的是89300元的工程,但无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陈某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被告陈某某为三原告出具的证明上未约定给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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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分别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机动车责任自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王某与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由王某和张某某分别承担30%、70%份额的责任。二、关于赔偿项目和金额本案各项损失确认如下:【死亡伤残费用】1.护理费,原告主张每日350元的标准过高,参照本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及医嘱建议,酌定一人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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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王雪某等与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李某某本人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未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应视为对原告所述事实的认可。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所打证明证实李某某所欠工资的事实及数额,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郭杰作为被告李某某的合伙人,也应对原告的劳动报酬承担支付义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宫市天地名都6、7号住宅楼及车库、会所二次结构工程项目,应该由该公司进行施工,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将建设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被告北京东森绿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森绿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违规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李某某、被告郭杰。因此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李某某、郭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北京东森绿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应再支付原告工资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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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魏某某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所打欠条证实李某某所欠工资的事实及数额,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郭杰作为被告李某某南宫市天地名都6#7#楼工程项目的合伙人,也应对原告的劳动报酬承担支付义务。被告郭杰辩称有10000元的罚款单是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的罚款单,具体结算的钱数没有定下来,因被告郭杰未提供罚款单的证据,该罚款单是否真实、处罚依据是否充分无法认定,应另案处理。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宫市天地名都6#7#楼、地下车库等项目,应该由该公司进行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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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朱桂某、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彤发生物公司的建筑项目上进行了施工,并垫付了资金,被告朱桂某就原告的施工工程量、工程款及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彤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协议,该协议明确载明土地工程共计1274762元,剩余82476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两项共计85000元,其余由朱桂某承担,尚欠张某某739762元,签此协议后,原告又收到了10万元的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639762元,被告朱桂某作为原告张某某的直接发包方应承担给付义务。原告张某某在原一审庭审时放弃了对利息部分的追偿,视为原告对起诉书内容的变更,因此,原告要求给付工程款的利息,本院不再涉及。被告建安公司作为被告朱桂某的直接发包方,应对该工程款负连带责任。德润公司承包的是第三人的钢结构工程,与原告承包的工程及工程款没有关系,因此,原告要求德润公司对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第三人彤发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总发包方,没有事实依据为原告所诉工程款承担责任,第三人的责任问题另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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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长兴、卢利民与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肖长兴提交证明能证实原告肖长兴、卢利民合伙转包了被告蒋某某的工程,卢利民作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蒋某某主体适格。原告肖长兴、卢利民与被告蒋某某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达成后,原告带工人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蒋某某为原告所雇佣工人发放部分工资。被告蒋某某称原告肖长兴、卢利民向被告蒋某某主张的为农民工工资,由劳动部门先行仲裁,因该案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故对被告蒋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2013年2月7日,原告肖长兴与被告蒋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方未签字确认,故对被告蒋某某所称的债权已经转移,应由承建商直接拨付,原告肖长兴、卢利民不应向被告蒋某某主张权利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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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燕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原告河北燕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项目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验工决算,原告应支付被告工程款共计2689913元,在施工过程中已支付1865700元,后原告替被告垫付农民工工资1383100元,对于原告超额支付的农民工工资558887元,属于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故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燕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5588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89元,由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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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张某、鲁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但当事人的诉争基于原告秦某某对南宫市金南宫国际商贸广场B区项目部生活区食堂及小卖部的承包租赁,诉争标的虽为人工费,实则为合同未实际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案案由更改为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张某与原告秦某某签订《工地食堂小店承包合同》系租赁合同,合同主体为被告张某和原告秦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张某将其承建的工地生活区职工食堂及小卖部无偿承租给原告秦某某,并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两间民工宿舍作为职工食堂及小卖部的经营场所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在承租职工食堂及小卖部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签订的《工地食堂小店承包合同》系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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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争光与乔恒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所干的活质量有问题,因工程早已投入使用,被告也未提供原告所施工有质量问题的证据,而且施工时间是在2014年,被告2017年给原告打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恒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周争光所欠工资款1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乔恒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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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包立民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委托包立民代收运费,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包立民收取运费后,应当及时给付赵某。赵某要求包立民给付所欠运费25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包立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某运费25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被告包立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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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公司与唐某某某公司、唐某某某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与被告唐某某某公司签订的净业寺项目劳务分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合法有效。劳务分包协议签订后,合同内容一直未实际履行,现该工程已经停建,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净业寺项目劳务分包协议并返还合同履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唐某某某某某分公司交纳了合同履约金,被告唐某某某某某分公司为原告出具了合同履约金的收据及归还合同履约金的承诺。鉴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两个机构,被告唐某某某某某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能力不完整,因此,被告唐某某某某某分公司应返还原告合同履约金100万元,对被告唐某某某某某分公司无力承担的责任,由被告唐某某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以被告未能按协议规定履行提供主材,造成工程停工,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净业寺项目劳务分包协议中工程期限的约定为:自2016年4月19日进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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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被告高某某欠原告石某某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被告在欠条上虽写明“同意公司支付”,但该欠条上没有被告所指的“公司”同意支付给原告的相关内容,该“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某支付欠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某某工资款4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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