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最后一笔借款发放日的次日即2015年1月10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崔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6年6月27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6年3月19日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199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6年4月4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99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6年3月25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6年12月16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998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2017年3月10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99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5年9月29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6年2月25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5年7月21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循环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原告已按约定于2015年2月10日通过第三方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杨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利息月利率3%双方约定过高,应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借款利息应自2015年2月11日起开始计算。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京华之间的《循环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原告已按约定于2015年6月30日通过第三方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李京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利息月利率3%双方约定过高,应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借款利息应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京华偿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剑与被告何某某之间的《循环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原告已按约定于2015年8月9日至2015年9月5日通过第三方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何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利息月利率3%双方约定过高,应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借款利息应自2015年9月6日起开始计算。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的《循环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原告已按约定于2015年9月15日通过第三方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刘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利息月利率3%双方约定过高,应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借款利息应自2015年9月16日起开始计算。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循环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原告已按约定于2015年5月25日通过第三方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杨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利息月利率3%双方约定过高,应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借款利息应自2015年5月26日起开始计算。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对于未偿还的借款本金,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本息的义务。原告诉请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对于未偿还的借款本金,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本息的义务。原告诉请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的转款虽然超过了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但被告收取了借款就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本息的义务。原告诉请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对于未偿还的借款本金,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本息的义务。原告诉请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自行履行担保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自愿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手机,并签署《个人借款申请表》、《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商品交付确认书》、《还款提示单》后确认收到购买的手机,故被告应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诚信祥公司作为保证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代其履行了还款义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居间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的借款合同,各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原告已按约定于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20日分8次通过第三方易智付支付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李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利息月利率3%双方约定过高,应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借款利息应自2015年2月24日起开始计算。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101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利息冲抵日的次日即2015年3月9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1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已还利息冲抵日的次日即2016年9月5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已还利息冲抵日的次日即2016年7月5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第一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第一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本息的义务。原告诉请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金90000元的利息应从2015年最后一笔借款发放日的次日即2015年7月20日起开始计算。本金10000元利息应从最后一笔借款发放日的次日即2016年7月30日起开始起算。鉴于第二、三被告作为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责任期间,故其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有权行使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最后一笔借款发放日的次日即2015年12月30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已还利息冲抵日的次日即2016年2月29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利息冲抵日的次日即2015年10月26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6日签订新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由2017年8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如逾期还款,每天支付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按照年利率24%由2017年12月5日开始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迟伟利偿还借款3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17年12月11日被告偿还原告5万元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德某向被告国军出借了10万元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应依约还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乔某某与被告国军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德某借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居间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的借款合同,各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原告已按约定于2014年11月3日通过第三方易智付支付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王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利息月利率3%双方约定过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借款利息应自2014年11月26日起开始计算。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蒋某与被告朱某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居间签订的《循环借款与咨询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的借款合同,各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原告已按约定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15日分五次通过第三方易智付支付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朱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利息月利率3%双方约定过高,应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借款利息应自2016年5月18日起开始计算。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蒋某与被告伍某某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居间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的借款合同,各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原告已按约定于2014年10月12日至2014年10月14日分三次通过第三方易智付支付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伍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利息月利率3%双方约定过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借款利息应自2015年1月4日起开始计算。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伍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129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利息冲抵日的次日即2016年8月28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29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已还利息冲抵日的次日即2016年6月26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1306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利息冲抵日的次日即2017年2月17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36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第一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第一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本息的义务。原告诉请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利息冲抵日的次日即2015年9月17日起开始计算。鉴于第二被告作为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责任期间,故其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有权行使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已还利息冲抵日的次日即2017年1月8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利息冲抵日的次日即2016年7月24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利息冲抵日的次日即2015年12月3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最后一笔借款发放日的次日即2015年1月21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孙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杨某某辩称欠条系伪造,虽提出鉴定申请,但后来自愿提出撤回申请,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虽为原告出具了欠款50000元的欠条,但被告否认曾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实际交付30000元,不能证明将另20000元亦实际交付给被告,故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30000元,被告对所借款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月影欠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葛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葛某某作为借款人依法负有偿还借款义务。原告持有的借款凭证(借条)上,无明确期限记载,债权人即原告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向债务人即被告葛某某催要。该借条上无利息约定,现行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无利息约定可视为无需支付借款利息;原告起诉的可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在原告持有的另一债权凭证(欠条)上,明确记载被告欠付原告借款利息¥2500元,因此原告起诉主张被告给付此款,不违反现行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2500元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与被告葛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葛某某作为借款人依法负有偿还借款义务。原告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有明确期限记载,借款到期债权人即原告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葛某某催要;有利息约定,被告按借据约定给付借款利息,不违反现行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55000元借款,并按银行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窦某某偿还借款¥55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葛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葛某某作为借款人依法负有偿还借款义务。原告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有明确期限记载,借款到期债权人即原告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葛某某催要;有利息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按借据约定给付借款利息,不违反现行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10000元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高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葛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葛某某作为借款人依法负有偿还借款义务。原告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有明确期限记载,借款到期债权人即原告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葛某某催要;有利息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按借据约定给付借款利息,不违反现行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30000元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赵某偿还借款¥30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范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有效,应予以认定;被告赵某某作为这一借贷关系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对保证方式有明确约定,即连带担保责任,且被告的保证责任处于法定责任期间。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有关规定,被告赵某某有义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上,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也无补充协议,对此,合同法规定出借人即原告高某某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向借款人催要;在范某某未能还本付息的情况下,被告赵某某负有直接偿还义务。借款利息在借款合同上未作约定,借款收据上虽有约定但超出了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保护规定;原告起诉主张按年利率24%给付借款利息,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对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赵某某在履行本案担保义务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杨某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合法有效。因债权人杨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毕某1、毕某2明确放弃对该债权的继承,原告毕英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2%支付,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诉争借款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无法确认其合法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秋妹 书记员:曲志杨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赤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债权合法,被告于赤某对所欠原告人民币800000元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给被告时,双方约定的利率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其超出年利率24%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赤某虽主张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张某某已经离婚,双方于2015年9月9日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出示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人民币8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4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之日止的3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支付原告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之日止的5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利随本清(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借款利息144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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