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归还所欠银行本金,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偿还所欠银行欠款,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有以下情节:1、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2、案发后对被害人孙某甲作出赔偿,并取得孙某甲的谅解;3、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能够积极归还本金和利息并取得银行的谅解。经调查,刘某某无不良嗜好,邻里关系较好,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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