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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与乔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乔美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签订金穗信用卡领用合同并承诺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同时原告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作为持卡人,在透支款项后未能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乔美某支付透支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透支款本金9891.9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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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签订金穗信用卡领用合同并承诺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同时原告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作为持卡人,在透支款项后未能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透支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透支款本金14834.4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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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签订金穗信用卡领用合同并承诺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同时原告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作为持卡人,在透支款项后未能按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支付透支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透支款本金5598.8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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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与闫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与被告闫某某之间签订的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发放贷记卡,被告闫某某透支后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欠款本金19879.68元及利息(利息2018年6月21日前为3400.47元,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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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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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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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与张某、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9月16日张某自愿将张某名下借款34.9万元,置换至自己名下成为债务人,并同意分期偿还原告,被告张某自愿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事实有置换计划申请表、代偿还协议及pos机打印放款记录等予以证实应予认定。被告张某、张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清偿。截止到2017年8月24日张某欠原告本息及费用共计179,661.2元,原告提交交易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提出异议,应予认定。养殖基地出具保证协议及担保推荐函,愿对张某原借款7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欠款置换至张某名下后,原告要求被告养殖基地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养殖基地当庭表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养殖基地系张法军个体经营,原告要求张法军承担连带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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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与李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与被告李东某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李东某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合约,应当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信用卡透支后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逾期不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质证,视为放弃质辩的权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请求判令被告李东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21839.7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东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及利息21839.7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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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与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高邑县支行与被告马某某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马某某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合约,应当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信用卡透支后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逾期不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质证,视为放弃质辩的权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农行高邑县支行请求判令被告马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12643.1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及利息12643.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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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诉XX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9年9月15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依据被告XX国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被告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通过必要的调查、审批程序后,给被告XX国发放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28201260036113。被告XX国用金穗贷记卡累计消费3623.82元,至2017年9月26日未按时还款,导致其金穗贷记卡透支逾期,进入农行信用卡催收系统,截至2017年9月26日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8443.4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XX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国经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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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诉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9年11月17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依据被告万某某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被告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通过必要的调查、审批程序后,给被告赵祖辉发放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28201260050528。被告万某某金穗贷记卡累计消费4943.64元,至2017年9月26日未按时还款导致其金穗贷记卡透支逾期利息6214.46元,截止至2017年9月26日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11158.1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万某某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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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诉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9年10月11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依据被告赵某某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被告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通过必要的调查、审批程序后,给被告赵某某发放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28201260040172。被告赵某某用金穗贷记卡累计消费9996.26元,至2017年9月26日未按时还款导致其金穗贷记卡透支逾期利息8681.89元,截止至2017年9月26日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18678.1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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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诉段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3月11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依据被告段金峰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被告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通过必要的调查、审批程序后,给被告XX国发放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28360075647959。被告段金峰用金穗贷记卡累计消费13544.87元,至2018年1月9日未按时还款,导致其金穗贷记卡透支逾期,进入农行信用卡催收系统,截至2018年1月9日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16481.1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段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金峰经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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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诉闫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2月16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依据被告闫某某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被告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通过必要的调查、审批程序后,给被告闫某某发放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59960038017083。被告闫某某金穗贷记卡累计消费14951.65元,至2018年1月9日未按时还款导致其金穗贷记卡透支逾期利息2302.45元,截止至2018年1月9日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17254.1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闫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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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行与许某某、张连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许某某、张连桃偿还信用卡贷款本金72094元及其透支利息、复利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某某、张连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行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72094元及其透支利息、复利(透支利息、复利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某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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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聂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将个人现金交其代理人进行理财,代理人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将其现金借给乔永平使用,对此原告予以认可,其借款行为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与乔永平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一、关于原告所诉3万元借款2015年11月16日被告聂某某签署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保证声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聂某某具有法律约束力。《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明确注明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6日到2015年11月30日,对被告聂某某“乔永平说只借3-5天”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2015年11月3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与乔永平协商延长还款期限,协商一致后在《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条》的相应位置作了更改。原告李某与乔永平延长还款时间未经被告聂某某同意,故原告李某与乔永平延长还款时间的约定对被告聂某某没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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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付某某借原告李某某26600元,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将款出借给被告后,被告应按约定时间还本付息,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6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以26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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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文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虽然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二被告对原告的债务均应承担偿还义务。原告李某某主张二被告给付逾期利息,因原、被告就利息未进行约定,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张文静、张某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有偿还的义务,原告李某某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应予支持。原告李某某主张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就利息未约定,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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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与王国旺、杨淑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透支信用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因被告透支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为二被告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国旺、杨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透支本金71089.99元,并以71089.9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本院指定的给付日止的利息,同时按透支本金71089.99元的5%支付违约金355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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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与王某某、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某订立的分期付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王某某不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依约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因被告王某某与于某某系夫妻,该笔贷款且用于家庭装修,被告于荣第应对该笔贷款负连带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1743.54元(2014年5月14日之后至判决生效前的利息及滞纳金按双方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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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杨红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被告杨红某之间的贷记卡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约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履行了提供贷记卡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该合约约定及章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在欠付本金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记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默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6500元,利息2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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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王某某、时文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约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发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履行了放款100000元的义务,被告王某某亦应按照该合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在偿还2期贷款后便不能正常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领用合约约定,被告不能还款时,原告有权停止信用卡使用并予以收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逾期及未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某与被告时文肖系夫妻关系,该笔贷款又用于家庭装修,故对该笔贷款,被告时文肖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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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张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6201.98元(利息、滞纳金已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上述截止日期到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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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邹某某、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邹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同时,被告刘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邹某某、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某某、刘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72770.26元(利息、滞纳金已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上述截止日期到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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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王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在填写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已经确认签名同意遵守其所附的领用合约,可以认定王某愿意接受该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中国银行沧州分行也向被告发放了该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王某与原告签订的信用卡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并已实际履行,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认定。但王某透支信用卡后未偿还本息及滞纳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208304.58元及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及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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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宋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宋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宋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71508.92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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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崔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崔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崔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60109.85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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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赵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赵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69213.07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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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孝金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孝金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孝金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孝金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74367.42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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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其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透支的本金5428.53元,逾期未偿还的还应支付原告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原告主张的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式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参照《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28.53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至本金付清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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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与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其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透支的本金4993.27元,逾期未偿还的还应支付原告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原告主张的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式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参照《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3.27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至本金付清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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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与赵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其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透支的本金2465.73元,逾期未偿还的还应支付原告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原告主张的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式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参照《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65.73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至还清借款之日(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5月13日分别为397.57元、171.3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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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与李长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长岭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其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透支的本金3857.99元,逾期未偿还的还应支付原告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原告主张的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式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参照《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长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57.99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至本金付清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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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与梁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其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透支的本金19177.09元并支付跨行取现手续费463.08元,逾期未偿还的,还应按约定支付原告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原告主张的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式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参照《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177.09元、跨行取现手续费463.08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截至2014年11月27日分别为1585.61元、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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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季泽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季泽治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季泽治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季泽治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72785.37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季泽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和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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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贺中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贺中华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贺中华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及收回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贺中华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22938.5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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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李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及收回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李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23537.6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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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张中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中年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张中年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张中年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48827.74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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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贺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贺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贺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及收回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贺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26023.74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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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张某、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以及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张某、张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41668.74元。被告张某、张某某逾期不还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三被告自2016年2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继续连带偿还原告本金、利息及罚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张某将其所有的冀J×××××白色起亚牌轿车进行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故原告对该车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被告张强亦应依合同约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某、张某某、张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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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贷记卡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约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履行了提供贷记卡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该合约约定及章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在欠付本金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记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默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某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9914.41元,利息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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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与肖某某、黄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担保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肖某某透支信用卡520000元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06504.62元,并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要求被告肖某某支付利息及滞纳金。被告黄某某与肖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应按照其承诺对该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对抵押物宝马汽车(车牌号冀J×××××)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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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西环支行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其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透支的本金2783元,逾期未偿还的还应支付原告透支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方式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参照《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83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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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孙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孙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孙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58176.21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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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李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李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223297.86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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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翟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翟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翟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翟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54335.82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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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马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马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马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135521.19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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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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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简称“领用协议”),可以认定被告刘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建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刘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50148.81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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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滕某某在填写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领用合约”,可以认定被告滕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中行沧州分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滕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293508.56元以及逾期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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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与纪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纪某某在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可以认定被告纪某某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农行运河支行也同意向被告核发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纪某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其签字认可的“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6536.24元及至还清之日利息,罚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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