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为大学在校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具有如实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第三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 2020年3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第三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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