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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