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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书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再有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霄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冀J×××××号轿车在被告都邦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先行由被告都邦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损失部分,(因原告张之书已经与刘霄腾达成调解协议,故本判决对此部分损失不予涉及)。因原告张之书系农民,故其赔偿标准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其护理费及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酌定原告的营养期为80日。原告主张每天30元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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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军与张某某、张春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依据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卷宗中对司机梁建利的询问笔录及张某某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投保肇事车辆主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事实,认定其为与陈淑荣、张春阳合伙经营的实际车主并无不当。二审中,上诉人张某某虽提交了三河市晓龙五金建材销售部证据以证明其与张春阳、陈淑荣不是合伙关系,但不能达成其证明不是合伙关系的证明目的,其亦未提交其他证明支持其主张,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张某某主张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营业执照、事发前3个月工资表、误工证明等证据支持被上诉人李某军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妥。关于××辅助器具费,被上诉人李某军双下肢膝上截肢,构成二级伤残,其伤情有特殊需要,一审法院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标准、更换周期、赔偿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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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顺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分别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机动车责任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应依法减轻李雪飞的赔偿责任,由刘某某、李某顺分别承担70%、30%份额的责任。二、关于赔偿损失(一)对于刘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定如下【死亡伤残费用】1.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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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王某某等与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直接侵权人在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作为冀A×××××号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作为冀A×××××号车和冀A×××××号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和事故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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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郜庆生、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肇事双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原告提交的责任认定书、车辆投保情况、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用药明细、医药费单据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5155.91元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双方无异议予以支持。营养费计算为30元*64天(住院期间)=1920元。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和护理人员收入及误工证明较充分,护理标准按原告主张的护理人员工资标准3400元/月为宜,原告主张住院前十天为一级护理应按每天二人计算及护理期限计算到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因无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护理费先计算住院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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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史永志、史金某、刘某某、王某某与山东省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宁某某立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宁晋立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各项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比例分担。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故本案涉及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山东省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次事故给赵某某等四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损失1410元;死亡赔偿金按山东省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755元的标准计算,为5151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原告史金某已满64周岁,原告刘某某已满6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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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史永志、史金某、刘某某、王某某与山东省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宁某某立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宁晋立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各项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比例分担。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故本案涉及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山东省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次事故给赵某某等四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损失1410元;死亡赔偿金按山东省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755元的标准计算,为5151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原告史金某已满64周岁,原告刘某某已满6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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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妮、王某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c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辩称,受害人王彦军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亚太保险辩称,超过交强险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事故划分比例承担不超过15%赔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被告冯耀元驾驶车辆与死者发生直接接触,与受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院认为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30%责任较妥,对亚太保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郑彦粉作为车主未尽到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其主张给付原告方10000元丧葬费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方不予认可收到该款,本院对其垫付金额不予认定,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王彦辉系二级残疾,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受害人王彦辉系同胞兄弟,无其他扶养人,且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受害人王彦军生前一直接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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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秦某某等与武某某、赞皇县亨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对2015年1月11日11时许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实、赞皇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152005号事故认定书、赞皇县公安局赞(交)鉴通字(2015)001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2015)赞公刑技医字第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15)冀赞公刑技痕字第004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保单、挂靠协议、武某某驾驶证、事故车辆行车本,被告岳江涛为三原告垫付20000元丧葬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三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死者秦文廷系城镇户口,xxxx年xx月xx日出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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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冯某月等与安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事故中造成造成陈丛敏死亡,电动车损坏,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有权依法主张赔偿。本次事故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安卫峰负事故全部责任,陈丛敏无事故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正定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方的事故损失应由被告人保正定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剩余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方的事故损失依法确定为444261.5元,其中抢救费703元、车损500元,由人保正定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财产费用分项限额内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共计443058.5元,由被告人保正定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0元(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合计交强险应支付111203元,剩余损失333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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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妮、王某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辩称,受害人王彦军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亚太保险公司辩称,死者是否与被告冯耀元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存有异议,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冯耀元驾驶车辆与死者发生直接接触,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冯耀元与受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被告郑彦粉辩称,被告刘某某驾驶车辆期间,其外出培训不知情,且垫付10000元丧葬费,本院认为被告郑彦粉作为车主未尽到合理保管车辆的义务,且未提交垫付丧葬费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王彦辉生活费问题,残疾证证实王彦辉系二级残疾,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受害人王彦辉系同胞兄弟又无其他扶养人,故本院确认原告王彦辉系被扶养人之一。被告中华保险公司提交被告郑彦粉的放弃索赔确认书等材料,本院认为该放弃索赔确认书与法律规定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相违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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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翟海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侵权人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两人应按比例合理分配交强险分项限额。翟海民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的部分应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按比例进行承担。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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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袁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告各项损失应依法得到相应赔偿。DHQ899号小型轿车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仍余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确定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李海燕和田某某受伤,故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某某医疗费16231.7/45985.7×10000元=3529.73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和交通费用为4904.67元。原告下剩损失12701.97元,因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人寿财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12701.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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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袁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告各项损失应依法得到相应赔偿。事故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仍余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确定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李某某和田佳鑫受伤,故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29754/45985.7×10000元=6470.27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和交通费用为12033.19元,原告下剩损失23283.73元,因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人寿财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23283.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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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保定市世纪汽车城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肇事车辆冀F×××××号汽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人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肇事车辆冀F×××××号汽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00000元,人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均为被告世纪汽车城,被告刘某某出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对于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部分,被告世纪汽车城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各项赔偿费用:医疗费,原告在保定市第一医院住院147天,花费医疗费138616.65元,在保定市第一医院购药花费368元,××器具花费2000元,均是正规票据,院外购药人血白蛋白花费1400元,原告受伤较为严重,购人血白蛋白符合常理,应予赔偿,共计142384元;误工费,原告虽到退休年龄,但确实在保定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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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钟宇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周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钟宇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祝光无责任。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车辆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因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损12600元、施救费144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内给付原告车辆修理费12600元、施救费1440元。对于祝光的合理损失,本院依法认定为:医疗费222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0元×5天);参照2013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误工费为187.18元(136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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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温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温某某驾驶冀C×××××夏利轿车与被告王正友驾驶的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京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温某某及车上乘员原告单某某、京B×××××号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员周东等3人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正友负次要责任,被告温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等人无责任,因此被告王正友和温某某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分别按事故责任比例的30%和70%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中,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主张被告王正友在本次事故中的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为朋友帮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从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被告王正友的行为系非职务行为,但可以证实被告王正友系京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且被告王正友与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京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并对被告王正友具有管理职责,故应认定被告王正友在本案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王正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温某某主张原告单某某乘坐其驾驶的冀C×××××夏利轿车是为原告联系雇车拉人去秦皇岛进行园林种植,且其行为是无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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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张某等与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四原告作为受害人郭会刚的近亲���,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受害人郭会刚死亡,系多因一果造成的。首先死者本人存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办理牌照,未戴安全头盔,通过有警示标志施工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行驶等多项违法行为,其本人有过错;其次在治疗中本人存在冠心病、原发性高血压3级、陈旧性脑梗死等病症,导致郭会刚各种疾病死亡的后果发生,故死者应当对损害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和施工人,在施工路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足,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交通运输局是工程发包方,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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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胥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横穿马路与被告胥某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胥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车辆在华农保险河北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胥某某按照40%的比例承担。被告胥某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原告梁某某系残疾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事故前从事具体工作,对误工费不予认可,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原告梁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从事具体工作的证据,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交通费予以认可,对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认可。原告的损失为290249.14元,已经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120000元的限额,故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0000元,超出的170249.14元由被告胥某某按照40%的责任承担,即68099.66元,被告胥某某为原告垫付的8000元医疗费予以抵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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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付某某等与耿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10000元。对于原告不足的损失800133.5元,因被告耿海军和李海江就次事故负对等责任,应承担50%责任,即赔偿400067元,除去被告耿海军为各原告垫付丧葬费26300元,还需支付373767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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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任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张某某受伤,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张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包括,医疗费36631.57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护理费37.16元/天×60天=2229.6元(一人护理二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3天=990元、营养费30元/天×33天=990元、误工费37.16元/天×133天=4942.28元(误工期间从受伤之日到评残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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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刘某某等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田明死亡,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田某某、刘某某、杜亚林、杜某1、杜默涵的损失应包括:丧葬费52409元/年÷2=26204.5元;死亡赔偿金11051元/年×20年=2210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田某某9023元/年×17年÷3=51130元、杜某19023元/年×13年÷2=5864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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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某与李志强、天津都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志强驾驶津A×××××/津C×××××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停放在路北边的肖应奎的五征牌自卸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上乘车人忻某受伤,双方所驾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志强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平安财险天津公司承保津A×××××/津C×××××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故原告忻某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据交强险条款依法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遵化公司在该车辆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该车辆所有人即被告天津都某公司负责赔偿,被告李志强在从事驾驶活动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原告忻某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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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权人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黄某在医疗终结期内的医疗费共计155814元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诉求的酒精血液检验费300元因不属于医疗费用而不予支持。原告诉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本院支持已经查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740元(30元/天×158天)、营养费7500元(30元/天×250天)、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408元、交通费6731元。本院对原告诉求的精神抚慰金27000元、鉴定检查费3102元、道路施救费4000元、车辆损失费56391元、车损鉴定费4000元予以支持。原告户籍性质为非农业户口,其母亲在城镇生活,本院按照2017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持残疾赔偿金支持残疾赔偿金508482元(28249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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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袁某甲等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次事故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获得赔偿。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0930元、丧葬费人民币21266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方主张的误工费人民币9000元,因原告方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综合实际情况考虑,酌情支持3人15天,按2015年度分行业中农林牧渔业标准人民币15410元/年计算,即为人民币1900元(15410元/年÷365天×3人×15天=1900元)。交通费系原告方的合理支出,本院酌情认定人民币1000元。夫妻之间、父母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助和抚养的义务。原告方主张朱某身体患病,已失去劳动能力,依靠死者袁斌扶养,但对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能认定原告朱某已失去劳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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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治金与衡水丽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王学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学成、尚中胜、杜建强、尚忠勇、闫会明、尚宝鹏、杨桂兰的询问《询问笔录》,是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对上述人员进行询问过程中而形成的笔录,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衡水丽某景观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证实了该公司具有二级资质但不能证明本案的施工工程需要相应的资质。被告衡水公司提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通知证实了宣化区王家湾乡9-16标段绿化工程项目第11段工程不需要资质。笔录中原、被告均认可宣化区王家湾乡9-16标段绿化工程项目第11段工程的负责人张兵曾与被告王学成协商承包该项工程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举证的工程开工令、批复表、进度计划和建立日志及王家湾书记王步亭签收的支出凭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内容证实了被告公司的施工日期及劳务费用计算方式与原告提交的《询问笔录》陈述的内容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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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玉花与衡水丽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王学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学成、尚中胜、杜建强、尚忠勇、闫会明、尚宝鹏、杨桂兰的询问《询问笔录》,是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对上述人员进行询问过程中而形成的笔录,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衡水丽某景观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证实了该公司具有二级资质但不能证明本案的施工工程需要相应的资质。被告衡水公司提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通知证实了宣化区王家湾乡9-16标段绿化工程项目第11段工程不需要资质。笔录中原、被告均认可宣化区王家湾乡9-16标段绿化工程项目第11段工程的负责人张兵曾与被告王学成协商承包该项工程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举证的工程开工令、批复表、进度计划和建立日志及王家湾书记王步亭签收的支出凭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内容证实了被告公司的施工日期及劳务费用计算方式与原告提交的《询问笔录》陈述的内容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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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衡水丽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王学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学成、尚中胜、杜建强、尚忠勇、闫会明、尚宝鹏、杨桂兰的询问《询问笔录》,是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对上述人员进行询问过程中而形成的笔录,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衡水丽某景观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证实了该公司具有二级资质但不能证明本案的施工工程需要相应的资质。被告衡水公司提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通知证实了宣化区王家湾乡9-16标段绿化工程项目第11段工程不需要资质。笔录中原、被告均认可宣化区王家湾乡9-16标段绿化工程项目第11段工程的负责人张兵曾与被告王学成协商承包该项工程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举证的工程开工令、批复表、进度计划和建立日志及王家湾书记王步亭签收的支出凭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内容证实了被告公司的施工日期及劳务费用计算方式与原告提交的《询问笔录》陈述的内容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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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温某某等与衡水丽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学成、尚中胜、杜建强、尚忠勇、闫会明、尚宝鹏、杨桂兰的询问《询问笔录》,是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对上述人员进行询问过程中而形成的笔录,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衡水丽某景观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证实了该公司具有二级资质但不能证明本案的施工工程需要相应的资质。被告衡水公司提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通知证实了宣化区王家湾乡9-16标段绿化工程项目第11段工程不需要资质。笔录中原、被告均认可宣化区王家湾乡9-16标段绿化工程项目第11段工程的负责人张兵曾与被告王学成协商承包该项工程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举证的工程开工令、批复表、进度计划和建立日志及王家湾书记王步亭签收的支出凭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内容证实了被告公司的施工日期及劳务费用计算方式与温某提交的《询问笔录》陈述的内容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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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衡水丽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王学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学成、尚中胜、杜建强、尚忠勇、闫会明、尚宝鹏、杨桂兰的询问《询问笔录》,是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对上述人员进行询问过程中而形成的笔录,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衡水丽某景观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证实了该公司具有二级资质但不能证明本案的施工工程需要相应的资质。被告衡水公司提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通知证实了宣化区王家湾乡9-16标段绿化工程项目第11段工程不需要资质。笔录中原、被告均认可宣化区王家湾乡9-16标段绿化工程项目第11段工程的负责人张兵曾与被告王学成协商承包该项工程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举证的工程开工令、批复表、进度计划和建立日志及王家湾书记王步亭签收的支出凭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内容证实了被告公司的施工日期及劳务费用计算方式与原告提交的《询问笔录》陈述的内容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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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利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本案中,冀J×××××号小型轿车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负有赔偿义务。该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医疗费为198029.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5475元,共计205304.47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该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负责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误工费15589元、护理费67745元、残疾赔偿金2318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11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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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果威诉高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某某驾驶车辆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且被告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高某某应对本次事故所致原告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被告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2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费,原告主张为34888.73元,但原告住院费票据显示数额为34744.58元,因其并未提交其他医疗费票据,故本院认为其医药费应为34744.58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方法及标准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消费水平和消费状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内固定取出医疗费800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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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田某某等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宋冬梅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华农保险公司承保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对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损失,由被告华农保险公司在承保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丧葬费:原告主张丧葬费32633元,被告华农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死亡赔偿年限计算19年,被告华农保险公司认可按照18年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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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承运人责任险是保险公司依据乘客因交通事故身体致残程度和支出医疗费数额来支付赔偿款的一种保险,而在原、被告就赔偿款达成协议之时,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2016)冀1025民初3711号案件中了解到的是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腰椎体爆裂骨折,双下肢截瘫及支出199684.95元医疗费的事实,杨某某身体伤残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在该案中尚未确定,该保险公司凭工作经验应可预判杨某某伤残严重,在与原告协商理赔款时,应就杨某某的伤残程度与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额的关系向杨某某做出说明,由杨某某了解理赔规定后再做决定,但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未对杨某某做出如上解释和说明,令杨某某在对理赔规定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做出同意保险公司仅赔偿145000元的协议,该协议对杨某某来说显失公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而本案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未依程序就原告的赔偿请求进行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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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承运人责任险是保险公司依据乘客因交通事故身体致残程度和支出医疗费数额来支付赔偿款的一种保险,而在原、被告就赔偿款达成协议之时,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2016)冀1025民初3711号案件中了解到的是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腰椎体爆裂骨折,双下肢截瘫及支出199684.95元医疗费的事实,杨某某身体伤残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在该案中尚未确定,该保险公司凭工作经验应可预判杨某某伤残严重,在与原告协商理赔款时,应就杨某某的伤残程度与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额的关系向杨某某做出说明,由杨某某了解理赔规定后再做决定,但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未对杨某某做出如上解释和说明,令杨某某在对理赔规定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做出同意保险公司仅赔偿145000元的协议,该协议对杨某某来说显失公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而本案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未依程序就原告的赔偿请求进行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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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海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胡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对该份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认为不应承担次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但其未向本院提交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应证据,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经对外委托,分别对原、被告驾驶的车辆进行了相关鉴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了当事人的责任。因此,上述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驾驶的冀R×××××号重型普通货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由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保险范围外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按照责任比例70%予以赔偿。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60235.74元数额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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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义与于某、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处方笺10张3477.44元非正规医疗费票据,本院不予认定,新河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1张80元无诊断证明或病历佐证,本院不予认定,河北省眼科医院门诊病历与医疗费票据3张493元,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门诊病历2份与医疗费票据21张2878.91元,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病历1份、出院诊断证明书1份、病人费用明细清单1份、住院费结算账单1张、医疗费票据3张50216.45元与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现金收讫条1张、医疗费票据1张3591.84元、石家庄百姓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医疗费票据1张140.90元、石家庄市金康药房医疗费票据1张734.50元均能形成证据链条,本院予以认定;2.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冀邢眼法医鉴中心(2016)第(05)151、152、1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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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义与苏志芬、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周忠华的误工损失,原告仅提交了工资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关于周圣伟的误工损失,其工作单位出具的停发绩效工资证明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一致,综上,本院对本组证据不予认定;3.交通费票据44张13856.2元,四被告质证意见为交通费请法院根据实际应当支付的费用予以确定。本院对原告本人的火车票予以认定,新河县人民医院系正规单位,且出具的2015年11月5日、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4月19日交通费票据与病历、鉴定意见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亦予认定,其他交通费票据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1月5日22时45分许,张思田醉酒后驾驶冀E×××××号小型轿车(载苏恒里、周忠义、宋瑞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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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冯缺子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近亲属胡立民自愿在被告处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及保险金的赔付标准。关于被告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涉及的按比例赔付保险金的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向原告近亲属胡立民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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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王某、安阳市锦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主要部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各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采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赔偿限额的部分,首先按责任比例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本起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程度特别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综合考虑,本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与被告锦程物流公司系挂靠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证据原告许某某损失应按照2018年度河北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具体认定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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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郭某、郭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张某某、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辛某某虽对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邢公交认字(2014)第503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予以认可。关于原告宋某某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因原告宋某某与死者郭书林于2013年9月9日在威县民政局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未复婚,故郭书林在事故发生时与宋某某不是夫妻关系,宋某某作为本案原告主张郭书林因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本案原告郭某、郭某某、郭未奎、刘永存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药费2,959.4元,有邢台县医院的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可;2、死亡赔偿金182,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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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潘衍忠、贾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潘衍忠死亡,有雄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京G×××××号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故因潘衍忠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首先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由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赔付。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70400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雄县医院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9天),应予认定;关于护理费,因潘衍忠始终处于危急抢救状态,所以除雇用护工外,增加一个护理人员是必要的,则护理费应认定为2463元[护工陪护费1440元+护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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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孙某某、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与原告祝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祝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此事故原、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原告如下损失:原告的医疗费140252.81元,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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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锁诉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本案中,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是被告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故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部分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锁所主张医疗费9190元,有病例、出院小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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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赵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就原告方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分别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157635.08元,被告方对就医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核实相关票据,对医疗费154023.08元予以认可。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河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每天50元支持实际住院87天为4350元。3、交通费,原告主张含救护车在内共计7323元,被告对部分票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原告就医的事实,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4、残疾赔偿金,结合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计算15年为12970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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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法应受到保护。安国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客观公正,责任划分准确,双方当事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经核实,原告张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210683.3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100元/天×住院71天)。3、营养费5950元【50元/天×(116+3)天】。原告自受伤之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出院,期间共计116天,另2017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1日住院3天。诊断证明均显示处理意见:加强营养及肢体功能锻炼。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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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长安人保的异议成立,应予扣除相关费用9.5元,故医疗费应为82868元。3、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住院病案1份、住院收费票据1张、诊断证明1张,欲证明原告二次住院211天。诊断证明上均载明: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1月23日住院治疗,加强营养。本院认为,诊断证明上盖有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医院诊断专用章并有医生签字,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同时参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211天=21100元。原告史某某主张的营养费时间为住院期间211天,本院结合原告史某某的伤情、伤残等级及诊断证明等,确定营养费为每天30元,故营养费为: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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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武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利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张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数额和法律依据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有效医疗费票据,经审查认定其医疗费为35138.86元(其中包括被告武某某垫付的医疗费16000元、太平财保石某某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69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100元计算,为100元×69天=6900元。3、营养费: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住院需加强营养,其营养费本院酌定为每天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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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黄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动,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是看以下几点:(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本案原告张某某主张与被告黄建军系雇佣关系,其受伤是在工作期间所致,被告黄建军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符合雇佣的法律特征,故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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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作为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事故中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即应承担70%的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即应承担30%的责任,冀A×××××别克牌黑色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原告的诉请及上述有效证据和河北省及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原告张某某损失为:医疗费186588.07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40天=4200元;误工费15410元/年(按河北省农、林、牧、渔业)÷365天×342天(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2月21日)=14438.9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2045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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