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任任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柳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局长赵某甲的授意下参与通知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赵某乙串标,并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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