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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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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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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与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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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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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郭某甲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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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国丰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被害人骆某2承担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剩余部分由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国丰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国丰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所提上诉人承保的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次要责任,赔偿比例为30%,一审法院按照40%进行判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本案案情,确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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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方明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方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方明上诉所提原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方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量刑,并无不当。鉴于二审期间方明得到被害人李某1亲属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吴畏审判员 田银涛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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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上诉人赵某1、孙某1各项经济损失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赵某1、孙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审法院未判决给付其二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某1、孙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未能提交能够证实二上诉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赵某1、孙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赵某1、孙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审法院未判决给付其二人商业三者险损失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小型轿车登记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2名下,该车辆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人民币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10月19日零时起至2018年10月18日24时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未能提交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内容的投保单,也未能提供该支公司能够免除其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相关证据。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赵某1、孙某1人民币500000元。故对上诉人赵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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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军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军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张某、乔某2乔某2乔某2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国军所提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应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刘国军犯罪的事实、具体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量刑适当,因上诉人未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不宜对其判处缓刑,故上诉人刘国军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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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直至民警到达,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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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社区考察,王某某符合非监禁刑罚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合上述各情节,根据王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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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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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危险,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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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袁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鉴于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袁某某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上诉人袁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被告人袁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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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向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孙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向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孙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向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 审判长:高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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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邱某1、邱某2、于某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邱某1、邱某2、于某撤诉。 审 判 长  于丽娜 人民陪审员  孟庆云 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 书记员:赵金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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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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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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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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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肇事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全部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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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东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东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宜兵审判员 张晓辉审判员 迟鹏宇 书记员: 王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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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闫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项目及数额符合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计元审判员 付建红审判员 侯仲才 书记员: 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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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其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因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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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肇事车辆冀F×××××(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赵河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遗漏当事人,属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丁忠泽审判员 龚俊利审判员 陈燕琳 书记员: 管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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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后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时速、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朱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朱某甲的刑事责任。案发后朱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朱某甲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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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住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住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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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成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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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且其及公司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故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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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本院审理期间就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调解未果。对于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民事部分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原审被告人靳某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靳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畸轻之理由,经查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该抗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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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原审被告人没有上诉,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害人王某丁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王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甲主张的赔偿其死亡赔偿金161620元(8081元×20年),丧葬费19771元(39542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80460元(5364×30年÷2人),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100元(7人×3天×100元),交通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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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未离开事故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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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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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魏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魏某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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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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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赵某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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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于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赵某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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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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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福中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高福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福中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高福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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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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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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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金,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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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峰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瑞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  段 超 代理审判员  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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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史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勇审判员 姜瑞祥 书记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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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来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二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  段 超 代理审判员  钱 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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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郑某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明知郭某某为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郭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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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杨某某、张海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甲、李某、殷某乙经济损失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甲、李某、殷某乙经济损失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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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梁玉春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梁玉春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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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由于被保险车辆未按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按照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对投保人胡广生的签名笔迹鉴定机构的选取时未告知上诉人,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等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就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明确说明及告知义务。经鉴定,投保单上的签名“胡广生”三字并非投保人胡广生本人所签,故不能证明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支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及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虽已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运用黑体、粗体予以标记,亦不足于证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或告知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判由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投保人胡广生的签名笔迹由迁西县人民法院委托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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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附带民事部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明祥 代理审判员  徐志辉 代理审判员  李 博 书记员:谢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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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己犯交通肇事罪及给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主要提出,事故发生时,经交警认定为肇事逃逸,原判判其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是错误的;被害人生前在农村居住,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计算;尸检费应包含在丧葬费内;事故责任比例应按70%计算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肇事逃逸;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生前为迁安市五重安乡政府退休职工,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并居住在迁安市区,故应视其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理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原审被告人王某己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各一份,本次事故造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王某己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故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上诉人依法应予赔偿,原判决由上诉人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上述上诉理由理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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