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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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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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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死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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