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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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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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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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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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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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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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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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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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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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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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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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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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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元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元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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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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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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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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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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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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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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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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