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于事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且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于某系初犯、偶犯、自首,有悔罪表现,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在事故现场被传唤至交警部门,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臧某、苏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因该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经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解某系初犯、偶犯、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该起事故发生在交强险责任期间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当依法在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人赔偿1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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