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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