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建由张广利担保在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的景和信用社办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50000元,有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催收公告等予以证实,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张某建发放贷款50000元后,被告张某建、张广利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张广利主张担保期间已过,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2003)民二他字第39号《[[b8ee33418d214809ba02f575056526b2|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等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二条 规定:“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被告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孙某在原告处取得贷款5万元,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贷款到期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992.21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邢某某应共同偿还该笔债务。被告马英军为被告孙某的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被告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刘瑞良在原告处取得贷款5万元,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贷款到期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972.65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瑞良、邢兰英应共同偿还该笔债务。被告张保国为被告刘瑞良的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淑娥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吴迟峰与被告刘淑娥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徐双选、刘存义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存义主张担保时原告未说明担保责任,该款用于刘元超办的厂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因被告刘存义在借款合同中签字,被告主张证据不足,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丙志、梁仁水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淑珍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淑娥、刘存义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存义主张担保时原告未说明担保责任,该款用于刘元超办的厂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因被告刘存义在借款合同中签字,被告主张证据不足,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铁楼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与被告高铁楼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养西、徐荣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高铁楼、徐荣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养西、高铁楼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冯国旗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冯国旗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元超、梁仁山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许海龙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海龙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林奎英、曹铁灵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林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许海龙、曹铁灵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曹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林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许海龙、林奎英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梁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淑智与被告梁某某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丙生、张丙志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梁某某、刘淑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丙生、梁仁水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马燕燕与被告高国珍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高国珍、李庆怀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庆怀、李松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林秋霞、刘月生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某某主张贷款由刘元超办理并使用,联系刘元超后偿还。因高某某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且贷款与存入高某某银行卡,该款应由高某某承担偿还责任,高某某可向刘元超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林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冯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高连喜、刘月生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连喜主张贷款由刘元超办理并使用,联系刘元超后偿还。因高连喜在借款合同中签字,该款应由高连喜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彬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刘彬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刘其超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刘其超农行帐户,刘其超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提前偿还贷款。被告刘彬、刘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彬、刘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刘彬、刘某对刘其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利息,构成违约,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并在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梁仁山、冯国旗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农行帐户,被告支取该款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9229.4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连生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存福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刘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被告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张某某在原告处取得贷款5万元,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贷款到期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005.63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系被告王某某丈夫,该笔贷款发生于上述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应共同偿还该笔债务。被告张静为被告张某某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大河百益棉业、孙某某、郑桂娥、高恩强、刘红霞之间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二份)、《保证金质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借款人足额发放了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应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恒利棉业偿还借款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对超过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依据双方在《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约定按照年利率10.89%进行计算。因被告违约,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由被告承担。由于被告大河百益棉业、孙某某、郑桂娥、高恩强、刘红霞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故应对被告恒利棉业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联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借款人足额发放了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应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富某棉花加工厂偿还借款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对超过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依据双方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3.3的约定应按照年利率12.6%进行计算。由于被告侯某某、侯树合、侯树芹、侯英方、郭桂升、隆源棉业、吴学清、鸿丰棉业、黄国洲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故被告侯某某、侯树合、侯树芹、侯英方、郭桂升、隆源棉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赵立锋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有原告提供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业务申请审批表一份。2、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1399883Q216095276270)一份。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单一份。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表一份。5、担保人工作及收入证明一份。6、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7、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1399883Q616095179859)一份。8、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各一份。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放款通知单。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东某某友旺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东某某新农机家俱城签订的保证合同及被告祃开枝、杩俊格、祃才元、庞淑芹出具的担保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因五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东某某新农机家俱城系个体工商户,故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由实际经营者祃开枝承担,登记业主祃才元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冻结五被告银行账户或查封相应数额财产,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东某某友旺家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被告祃开枝、杩俊格、祃才元、庞淑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明确,截止到2014年5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08.74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提供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孟某某应予偿还。因被告王卫某、王东光、王某某系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按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08.7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毕某某、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陌南信用社与毕某某、齐某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是对2007年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设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还款协议内容全面履行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毕某某偿还欠款30000元;该协议签订后,债务人于2013年9月11日还款3000元,于2016年3月29日还款3000元,故被告债务数额应扣除6000元,实欠原告债务为24000元;还款协议中并未约定违约条款及利率,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当庭放弃要求齐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于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和支持,齐某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韩村信用社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签订的农户最高限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未按约定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某某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李某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二被告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天某公司欠原告货款及维修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天某公司应当偿还。被告司某某作为担保人应付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县天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沧州华瑞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及维修费36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6000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被告司某某负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790元,财产保全费2350元均由被告青县天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司某某负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明)之间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六被告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张某某(明)未按约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欠款本金19318.27及利息,并支付罚息。被告肖某某、杨某某、张秀某、任永和、王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张某某(明)追偿。被告杨某某、任永和辩称签订联保协议时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限为一年,与其签字确认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记载内容相悖,二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二被告的辩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农业银行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农业银行按合同约定给付了被告借款4万元,被告董志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被告董金山、陈家海作为该借款的连带担保人,应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董志强、董金山、陈家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董志强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借款本金4万元及约定利息(利息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被告董金山、陈家海负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青县联社下属上伍分社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下属上伍分社按合同约定给付了被告借款147万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被告王某某、朱某某是该借款的连带担保人,应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47万元及约定利息(利息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王某某、朱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803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被告王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青县曹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三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三被告应当全面履行。被告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除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还应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系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寺信用社的上级单位,向三被告主张此债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吕家乐、周振东为被告潘某作担保,且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吕家乐、周振东对潘某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某给付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青县曹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全面履行。被告王某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除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还应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系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寺信用社的上级单位,向二被告主张债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某为被告王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被告王某某应对借款本金88352.05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352.05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3日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按月利率1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青县王召庄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全面履行。被告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除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还应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系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庄信用社的上级单位,向二被告主张此债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何国成为被告赵某某作担保,且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何国成对赵某某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12月16日按月利率10.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某某、盐山县诚信选煤有限公司、张辉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事实清楚,约定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本院依法确认。被告陈某某、盐山县诚信选煤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对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943516元,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2014年2月5日的本息共计3534868.36元应予偿还,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被告刘某某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对于被告张辉,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张辉只是见证原告与被告陈某某、盐山县诚信选煤有限公司资金借贷债权债务的履约关系,监督原告与被告陈某某、盐山县诚信选煤有限公司双方履行合约,当原告不按时划款时,督促原告划款,当被告陈某某、盐山县诚信选煤有限公司在出现逾期或欠息及诉讼情况下,负责积极向被告陈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联保体授信合同》、《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共同还款协议》、《最高额提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亦负有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贾洪某未能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其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其偿还该借款本息2727680.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艳丽与贾洪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未举证证明对该借款不知情,该借款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收益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故被告王艳丽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沧州国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增涛、河北吉正宏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喜彬、沧州鼎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人,亦负有还款义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联保体授信合同》、《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共同还款协议》、《最高额提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亦负有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王某某未能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其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其偿还该借款本息2727870.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未举证证明对该借款不知情,该借款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收益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故被告冯某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沧州国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贾洪亮、河北吉正宏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喜彬、沧州鼎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人,亦负有还款义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2013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沧县强美塑料养殖设备有限公司订立《第三方(质押)反担保合同》,被告沧县强美塑料养殖设备有限公司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所涉其他合同亦均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在履行了代被告沧州宏宇纸制品有限公司偿还银行1487293.26元的合同义务后,有权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被告追偿,被告沧州宏宇纸制品有限公司除偿还原告1487293.62元欠款及利息外,还应依合同约定以抵押财产对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沧县强美塑料养殖设备有限公司、李希胜、左秀杰、白玉柱应依合同约定及承诺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担保范围为主债务人沧州宏宇纸制品有限公司抵押财产受偿后的不足部分。原告要求的利息主张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487293.26元本息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刘伟之间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邵文豪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提供的银行打款记录已证实该笔欠款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予被告刘伟,因此被告邵文豪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邵文豪偿还借款5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邵文豪辩称不知道该笔借款是否已借予刘伟以及刘伟是否偿还、偿还多少的答辩意见,因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述抗辩,故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笔借款的利息已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部分不应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未及时还款而产生其他直接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在已经支持原告要求较高利息的基础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不应支持。关于被告邵文豪辩称“借款人是刘伟,我是担保人”的答辩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王地震与原告中国银行沧州分行订立个人贷款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王地震在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后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王地震与原告之间的贷款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于某某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罚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王某某对上述本金及罚息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结清证明以及票据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与建行沧县中心支行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该笔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生效后,原告与建行沧县中心支行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程某永兴枣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五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并已实际履行,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认定。但被告沧州市光华家具有限公司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民事责任,应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被告河北华狮家具有限公司、白某某、白某某、李某某自愿为被告沧州市光华家具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行为有效,应对被告沧州市光华家具有限公司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因被告均未到庭应诉,未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三十一条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系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享有贷款经营权,其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己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收款后,应按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除偿付部分利息外,拖欠原告逾期本金及逾期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抵押的黄骅市北内环北众诚家园4-1-102号房屋变价后优先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豆某某、齐国昌自愿为被告王某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行为有效,应对抵押物不足偿还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因三被告未到庭,未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二百零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支行与被告李立国、刘某、屈华勇、马忠岩签订的个人用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李立国不能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的全部借款本息,属重大违约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被告李立国应当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34999.33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及罚息。被告刘某同意共同偿还该笔债务,故对该笔债务负有共同偿还责任。关于保证责任,被告李立国、刘某以其名下的房产对其借款本息进行抵押,并在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证,该抵押保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原告对被告李立国、刘某名下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屈华勇自愿放弃优先处置抵押物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北尹某香油集团有限公司两次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其中第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借款10000000元,之后偿还了4000000元本金及利息,剩余借款600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河北尹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予偿还。第二份借款合同借款3980000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河北尹某香油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还,故应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尹某某作为被告河北尹某香油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妻子即被告白凤菊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地产进行抵押,与原告订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上述抵押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均在政府房地产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证,该抵押担保成立并有效,原告就该房地产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被告尹某某庭审中称其与妻子白凤菊已在2015年5月离婚,系在上述借款抵押担保之后,故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被告石玉良与原告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亦予以认定,被告石玉良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个人用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国福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偿还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被告高国福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付淑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付淑雪对此负有共同偿还责任。原告与被告张法池、袁志侠、薛善鹏签订了保证合同,几被告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法池、袁志侠、薛善鹏应当对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原告与被告张法池、袁志侠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系为被告高国福向原告的借款提供的担保,并已对所涉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故被告张法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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