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驾驶车辆行驶路程较短,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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