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第一被告献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打工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第一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又因第一被告献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被告处为原告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单中记载了工程地点、工程的名称及保险责任及每个人的保额数量,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中记载了免赔数额为100元,赔付比例是80%,本保单所适用的条款是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每个人员的保额是意外伤害20万元,意外医疗是3万元,依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单中温馨提示3.保障内容详见所附条款,敬请特别留意责任免除部分,即伤残等级达到7级以上才予以赔付意外伤害保险的理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张某某为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其行为为职务行为,其与原告王某某不存在雇佣关系,故其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包括:1、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用59843.7元 ...

阅读更多...

祝某某与李某某、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就其所有的冀J×××××号车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冀J×××××号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就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原、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当出现承保险种的交通事故时,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依约赔偿相应损失。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各方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祝某某的各项损失,原告提供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且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住院57天,医疗费为5536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2850元,各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算,应为171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作出 ...

阅读更多...

祁某某与焦国华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焦国华与原告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焦国华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重量小于等于40公斤,所以本院酌定被告焦国华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又因为被告焦国华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一份,所以被告人保财险应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残疾赔偿金85103.7元+精神抚慰金13200元+交通费800元+护理费10896.3元);原告的其余损失452745.7元(医疗费223698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鉴定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41144元-10896.3元)由被告焦国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35824元。又因为原告仅主张200000元,故本院依法支持被告焦国华赔偿原告80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800元,本院依据其住院情况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李平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李平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任,故应由被告李平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李平某驾驶的HA879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承某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人民财保运河支公司投有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故首先由被告中华联合承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保运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住院明细、医嘱单、医疗费发票,可以证实原告因此次事故住院174天的事实,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43115.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原告提交的病例、医嘱单、诊断证明,可以认定:1、原告张某某的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2、原告张某某损伤后的护理期为实际住院天数,即174天,营养期酌定为75天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马某、北京中燃翔科油气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驾驶×××××号小型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马某系职务行为,故本院酌定被告中燃公司承担85%的赔偿责任。故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10937元[(415720.41元-120500元)×85%-被告垫付医药费400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和住院费用明细可以证实原告住院期间均存在治疗 ...

阅读更多...

王淑凤与王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作为被保险机动车在被告太平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太平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负有赔偿义务。该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医疗费14943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50元、营养费3300元,共计160081.8元,故被告太平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负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误工费33543元、护理费22560元、残疾赔偿金88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2500元,共计167011元 ...

阅读更多...

毕玉某与河北士某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公司职工,原告在下班途中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原告因此次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因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应全部由被告方承担,经本院查明认定,原告方费用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8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51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5814元,住院伙食补助4600元,交通费1500元,以上共计243908元应由被告士某公司支付;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四十八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郭某某与刘连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海兴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2017]04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公正,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和造成侵权结果的原因力,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刘连某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刘连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华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付。原告郭某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李爱红因无事故责任,其损失能够得到保障,因此在交强险内不预留份额。被告华泰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1万元医疗费,原告认可,应当予以扣除。被告华泰保险公司辩称,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 ...

阅读更多...

董某与河北献县红某运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亲属任永杰与被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泊头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及泊头市第二殡仪馆火化证明证实及事故认定书证实,原告的亲属任永杰负此事故的要责任,被告武长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志东无事故责任。武长勇驾驶的车辆冀JG5668、冀JJT51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献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份、商业第三者险2份,张志东驾驶的车辆冀E62130、冀EE233号挂车实际车主是蒋印锋,登记车主是河北邢台县永兴联合车队,在被告人保财险南宫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份、商业第三者险2份,均有不计免赔特殊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均有投保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亲属任永杰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丧葬费应按2013年河北省交通运输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为23071元,死亡赔偿金按2013年河北省城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计算为410860元,被抚养人董素英,女,1955年9月生人,户籍证明城镇户口,20年生活费为250620元、任德存,男,1952年5月生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