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沧州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原告)使用,第九条约定出卖人(被告)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原告)使用,逾期不超过六个月,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即2012年12月31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被告)按日向买受人(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六个月后,买受人(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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