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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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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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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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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属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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