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为赌博网站的下线代理,积极发展会员,但没有实际接受投注的行为,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第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普通会员号,不具有代理权限,不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行为。第二,张某某将自己控制的会员账号只接受过马某某一人投注,且无法认定其营利目的,因此也不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第三,本案证据无法证实赵某某、黄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关系。因此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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